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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正确使用收费票据是高校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文章以财政部门新近出台的有关管理办法为依据,在分析加强高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意义的基础上,通过归纳和整理,探讨了高校主要收费项目与其收费票据使用之间的对应关系,初步解决了主要收费业务究竟使用什么票据的难点问题,并就解决高校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中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高等学校; 收费票据; 使用; 管理
自1999年全国实行高等教育有偿服务,即大学生交费上学的政策实施以来,高等教育培养成本得到一定补偿,国家投入不足的问题得到一定缓解,全国高等教育迅速发展,收费也因此成为高校财务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随着高校经济业务事项的日趋复杂化,收费的项目越来越多,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逐渐成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加强高校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的意义
为适应财政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近年来我国相继实施了一系列的财政改革,如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预算改革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财政票据的种类也随之发生变化,给各单位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带来了不便。尤其是高等学校,由于收费项目较多,所涉及的经济业务也越来越复杂,而财政统一规范后能够使用的收费票据种类减少,致使财务人员一段时间内还无所适从、难以应对。一项新的收费业务发生时,究竟使用哪一种票据,是一直困扰收费人员的难点问题。因错误使用了收费票据开票的,一方面难以通过检查和验收,用过的票据存根交不回去,新的票据买不回来,直接影响到单位收费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如果涉及违规、违法使用票据的,财政和税务部门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容易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结合票据使用的工作实际,以云南省为例,开展高校票据使用和管理方面的研究,规范高校收费票据使用行为,严格禁止出现乱收费现象,对于做好当前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校主要收费项目、票据使用及其对应关系
从2010年下半年起,陆续出台了多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其中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随后又发布了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入业务应使用什么票据的具体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云南省结合地方实际,在2010年12月出台了《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65号令)。2012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从全国层面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财政票据的使用。通过归纳和整理,笔者认为涉及高校收费(收入)业务的项目和相应收费票据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拨款类收入项目
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拨款,这是生均拨款标准提高后高校收入来源的主要方面,如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是国家财政对高等教育的直接资金投入,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拨款类收入项目不再使用财政票据,这是财政票据管理改革后的一个不同之处。拨款类的经费收入和拨付,收款方和付款方均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1.各级财政部门拨款,如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等,双方均以银行结算凭证为入账依据。
2.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如上级补助收入等,在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高校主要经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上级主管部门拨款一般只是少数专项经费补助,双方均以银行结算凭证为入账依据。
3.横向部门之间的拨款,主要是国家除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委、科技厅(局)、其他非财政部门的拨款,如科研课题经费、会议费等专项经费,双方均以银行结算凭证为入账依据。
4.与无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如拨入科研课题经费、会议费等,双方均以银行结算凭证为入账依据。
5.与无财务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如拨入科研课题经费、会议费等,如属涉税项目的,应开具税务发票;如属非涉税项目的,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6.与无财务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如某企业给学校拨来科研课题经费等,全部使用税务发票。
(二)事业性收费项目
事业性收费项目即国家授权许可收取的教育事业性收费,主要是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等,属于非税收入(原预算外资金),应缴入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部门预算安排的年度非税收入额度范围内,经申请批准拨回的收费款项列为本单位实际收入,这是现阶段高校收入来源的重要方面。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以发改委批复的学校《收费许可证》中列示的内容为准。凡《收费许可证》中没有的收费项目,是不能使用“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的。
(三)代收费项目
代收费项目主要是暂收、代收的不列入学校收入的“过账”性质的各类款项,包括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等,主要有押金、定金、保证金、教材费、学生体检费、疫苗费、军训服装费、保险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代收费项目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结算,如核销教职工借款等,也可以使用“校内收费三联收据”。
(四)服务性收费项目
这类收费项目不在学校《收费许可证》范围之内,是高校为在校学生、校外人员和其他单位提供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主要有校内外委托办班培训费、学生上机上网费、场地场馆使用费、房屋设施出租费、校内停车费、开水费、补办证卡费等。服务性收费应当按照自愿和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可与学费合并收取,不能只收费不服务,更不能强制服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申报制度,需要按期报送当地发改委批准备案方可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使用“税务发票”,并应指定兼职人员按期申报纳税、核交发票存根和购买新的发票。 (五)捐赠收费
捐赠是指公益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事项所接受的财物捐赠。高等学校是教育事业单位,其校庆、奖励、助学等活动收到的自愿、无偿捐赠的财物属于此类范畴。捐赠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捐赠收据”。根据国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的要求和实际核票的情况,建议在“收费项目”摘要栏中填写“×××捐赠款”比较恰当,不能填写“赞助费、筹资款、集资款、摊派款”等收费项目内容。
(六)资产处置收入
按照现行有关制度规定,高校处置闲置、报废的资产,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所得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缴入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使用“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数额较小的“废品处理”收入,可以不开票据(以银行存款回单为入账依据)或开具三联收据,但款项一定要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高校主要收费项目及其可使用的收费票据对应关系见表1。
三、高校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建议
高校财务人员在收费票据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处理的实际问题,但只要能够积极主动地与财政、税务部门沟通和协商,一般是可以找到解决办法的。概括起来,高校在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中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拨款类收入使用什么票据
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制定者,拨付款项“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的规定执行得较好。但对于非财政部门来说,如科技厅拨付科研经费,教育厅团委拨付大学生创业奖励金等,因囿于原有的思维定势和习惯要求,或者是如前所述有的单位还不太了解新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拨付款项的单位仍然要求收款单位开具收款票据。而根据新的规定,对于财政拨款形成的收入确实已经没有可供使用的收款收据。这个时候,拨款单位也许就不同意了,甚至不予拨款,进而影响双方之间正常业务的开展。有的单位对于非财政部门拨款,在对方单位的强烈要求下开具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这是错误的做法,是不能通过核检验收和税务稽查的。遇到此类问题,最好的办法还是晓之以理,将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提供给对方参考,说服对方执行文件精神,双方根据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即可。
(二)拨款开票是否可以变通处理
碰到不开票据就不拨款的“钉子户”,可以考虑一种变通的处理办法,先由学校代垫本项目经费支出,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给对方,但票据“收款项目”的摘要应当填写“收回代垫的×××费”。
(三)服务性收费是否需要缴入财政专户
笔者认为,服务性收费既然使用了税务发票,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则可直接列为本单位的其他收入,而不必再缴入财政专户。但对于资产处置和废品变卖收入则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要求,将所得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四)手工收费票据的使用规范问题
目前,多数高校已经使用计算机联网开票系统,在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控制之下实施开票行为,一般是比较规范的。但在过渡时期,某些高校的一些收费项目因业务量较小而仍然使用手工方式填写票据,存在着“收费项目”摘要填写比较随意,数量、单价模糊不清或直接空白不填内容,票据用途不清、使用混乱等不规范行为,在收费检查和验交票据时容易受到处罚。解决的办法是加强培训,严肃票据使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纪律,严格要求按照使用规范开具收费票据,从而避免学校损失。
(五)票据专管和收费许可证年检制度
收费票据的正确使用离不开规范和严格的管理。一方面,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云南省实行的财政票据专管员办法是一个很好的尝试,明确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至少确定一名财政票据专管员,专门负责本单位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可以减少单位在收费票据使用过程中的盲目性和解决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另一方面,要注意由专管员负责,按期将学校教育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报送发改委进行年检,及时将服务性收费项目报发改委审批备案。如果错过年检和备案时间,将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对学校的收费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S].2012.
[2]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S].2010.
[3]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S].2010.
[4] 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S].2011.
[5]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S].2011.
[6]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S].2009.
【关键词】 高等学校; 收费票据; 使用; 管理
自1999年全国实行高等教育有偿服务,即大学生交费上学的政策实施以来,高等教育培养成本得到一定补偿,国家投入不足的问题得到一定缓解,全国高等教育迅速发展,收费也因此成为高校财务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随着高校经济业务事项的日趋复杂化,收费的项目越来越多,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逐渐成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加强高校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的意义
为适应财政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近年来我国相继实施了一系列的财政改革,如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预算改革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财政票据的种类也随之发生变化,给各单位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带来了不便。尤其是高等学校,由于收费项目较多,所涉及的经济业务也越来越复杂,而财政统一规范后能够使用的收费票据种类减少,致使财务人员一段时间内还无所适从、难以应对。一项新的收费业务发生时,究竟使用哪一种票据,是一直困扰收费人员的难点问题。因错误使用了收费票据开票的,一方面难以通过检查和验收,用过的票据存根交不回去,新的票据买不回来,直接影响到单位收费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如果涉及违规、违法使用票据的,财政和税务部门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容易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结合票据使用的工作实际,以云南省为例,开展高校票据使用和管理方面的研究,规范高校收费票据使用行为,严格禁止出现乱收费现象,对于做好当前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校主要收费项目、票据使用及其对应关系
从2010年下半年起,陆续出台了多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其中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随后又发布了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入业务应使用什么票据的具体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云南省结合地方实际,在2010年12月出台了《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65号令)。2012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从全国层面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财政票据的使用。通过归纳和整理,笔者认为涉及高校收费(收入)业务的项目和相应收费票据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拨款类收入项目
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拨款,这是生均拨款标准提高后高校收入来源的主要方面,如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是国家财政对高等教育的直接资金投入,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拨款类收入项目不再使用财政票据,这是财政票据管理改革后的一个不同之处。拨款类的经费收入和拨付,收款方和付款方均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1.各级财政部门拨款,如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等,双方均以银行结算凭证为入账依据。
2.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如上级补助收入等,在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高校主要经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上级主管部门拨款一般只是少数专项经费补助,双方均以银行结算凭证为入账依据。
3.横向部门之间的拨款,主要是国家除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委、科技厅(局)、其他非财政部门的拨款,如科研课题经费、会议费等专项经费,双方均以银行结算凭证为入账依据。
4.与无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如拨入科研课题经费、会议费等,双方均以银行结算凭证为入账依据。
5.与无财务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如拨入科研课题经费、会议费等,如属涉税项目的,应开具税务发票;如属非涉税项目的,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6.与无财务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如某企业给学校拨来科研课题经费等,全部使用税务发票。
(二)事业性收费项目
事业性收费项目即国家授权许可收取的教育事业性收费,主要是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等,属于非税收入(原预算外资金),应缴入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部门预算安排的年度非税收入额度范围内,经申请批准拨回的收费款项列为本单位实际收入,这是现阶段高校收入来源的重要方面。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以发改委批复的学校《收费许可证》中列示的内容为准。凡《收费许可证》中没有的收费项目,是不能使用“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的。
(三)代收费项目
代收费项目主要是暂收、代收的不列入学校收入的“过账”性质的各类款项,包括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等,主要有押金、定金、保证金、教材费、学生体检费、疫苗费、军训服装费、保险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代收费项目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结算,如核销教职工借款等,也可以使用“校内收费三联收据”。
(四)服务性收费项目
这类收费项目不在学校《收费许可证》范围之内,是高校为在校学生、校外人员和其他单位提供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主要有校内外委托办班培训费、学生上机上网费、场地场馆使用费、房屋设施出租费、校内停车费、开水费、补办证卡费等。服务性收费应当按照自愿和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可与学费合并收取,不能只收费不服务,更不能强制服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申报制度,需要按期报送当地发改委批准备案方可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使用“税务发票”,并应指定兼职人员按期申报纳税、核交发票存根和购买新的发票。 (五)捐赠收费
捐赠是指公益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事项所接受的财物捐赠。高等学校是教育事业单位,其校庆、奖励、助学等活动收到的自愿、无偿捐赠的财物属于此类范畴。捐赠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捐赠收据”。根据国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的要求和实际核票的情况,建议在“收费项目”摘要栏中填写“×××捐赠款”比较恰当,不能填写“赞助费、筹资款、集资款、摊派款”等收费项目内容。
(六)资产处置收入
按照现行有关制度规定,高校处置闲置、报废的资产,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所得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缴入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使用“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数额较小的“废品处理”收入,可以不开票据(以银行存款回单为入账依据)或开具三联收据,但款项一定要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高校主要收费项目及其可使用的收费票据对应关系见表1。
三、高校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建议
高校财务人员在收费票据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处理的实际问题,但只要能够积极主动地与财政、税务部门沟通和协商,一般是可以找到解决办法的。概括起来,高校在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中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拨款类收入使用什么票据
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制定者,拨付款项“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的规定执行得较好。但对于非财政部门来说,如科技厅拨付科研经费,教育厅团委拨付大学生创业奖励金等,因囿于原有的思维定势和习惯要求,或者是如前所述有的单位还不太了解新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拨付款项的单位仍然要求收款单位开具收款票据。而根据新的规定,对于财政拨款形成的收入确实已经没有可供使用的收款收据。这个时候,拨款单位也许就不同意了,甚至不予拨款,进而影响双方之间正常业务的开展。有的单位对于非财政部门拨款,在对方单位的强烈要求下开具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这是错误的做法,是不能通过核检验收和税务稽查的。遇到此类问题,最好的办法还是晓之以理,将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提供给对方参考,说服对方执行文件精神,双方根据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即可。
(二)拨款开票是否可以变通处理
碰到不开票据就不拨款的“钉子户”,可以考虑一种变通的处理办法,先由学校代垫本项目经费支出,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给对方,但票据“收款项目”的摘要应当填写“收回代垫的×××费”。
(三)服务性收费是否需要缴入财政专户
笔者认为,服务性收费既然使用了税务发票,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则可直接列为本单位的其他收入,而不必再缴入财政专户。但对于资产处置和废品变卖收入则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要求,将所得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四)手工收费票据的使用规范问题
目前,多数高校已经使用计算机联网开票系统,在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控制之下实施开票行为,一般是比较规范的。但在过渡时期,某些高校的一些收费项目因业务量较小而仍然使用手工方式填写票据,存在着“收费项目”摘要填写比较随意,数量、单价模糊不清或直接空白不填内容,票据用途不清、使用混乱等不规范行为,在收费检查和验交票据时容易受到处罚。解决的办法是加强培训,严肃票据使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纪律,严格要求按照使用规范开具收费票据,从而避免学校损失。
(五)票据专管和收费许可证年检制度
收费票据的正确使用离不开规范和严格的管理。一方面,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云南省实行的财政票据专管员办法是一个很好的尝试,明确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至少确定一名财政票据专管员,专门负责本单位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可以减少单位在收费票据使用过程中的盲目性和解决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另一方面,要注意由专管员负责,按期将学校教育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报送发改委进行年检,及时将服务性收费项目报发改委审批备案。如果错过年检和备案时间,将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对学校的收费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S].2012.
[2]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S].2010.
[3]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S].2010.
[4] 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S].2011.
[5]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S].2011.
[6]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S].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