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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现代法学》八八年第一期刊载了肖义舜同志的《假释批准权应属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肖文》)一文,其中一些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现提出来商榷。《肖文》在分析抑制假释作用充分发挥的原因时说,“现行假释决定权的归属有悖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客观要求”,笔者认为这是缺乏根据的。与此相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假释决定权则是有充分根据的。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罚的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