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小说入罪的法律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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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说允许虚构早已妇孺皆知。但新年伊始,媒体竞相报道的案子竟是作家涂怀章因小说创作而犯了“诽谤罪”被判了刑,这让很多人有种找不到北的感觉。于是纷争四起,今次的三位学者似乎也各有各的说法。本期另一话题还是有关商业贿赂的,希望引起大家关注。
  
  因小说创作而获罪,涂案虽非绝无仅有,但也是极其鲜见的。可说此判如能成为定案,将对今后的现实主义小说创作形成冲击。进行着的激烈口水战,已演化成了一起公共事件。
  本案之所以能成讼,并且做出了有罪判决,排除一些人为因素,单从法理和司法技术上看,我们不能断言说13位自诉人是滥诉,也不能说法官的判决完全背离法律。但是这一判决为什么让社会上大多数人无法接受?笔者认为,本案的关键还在于价值观之争。
  公民的名誉权、人格权当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在人权观念得到极力张扬的时代,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言论和表达自由也是现代社会中一个极其重要的价值,以致现代各国均将其规定在宪法之中,使之成为一个宪法原则。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也同样给予了肯认。
  言论自由不只是一句抽象和空洞的口号,也不应是一国宪法中拿来装点门面的摆设,而应该有其实践的路径,也即有对言论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在这方面,美国最高法院在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方面有很多经典的例子。比如,有个靠出版色情杂志发家的赖利先生,出于恶作剧心理,在他经营的《好色客》上登载广告,说美国的一位大主教曾经与其母通奸。主教大人愤而起诉赖利诽谤,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尽管赖利明显属于歪曲事实,但最高法院还是判他胜诉,理由是被告拥有言论和出版自由,而因为没有人会相信他所说的事实,所以其言论不会对原告造成实质的损害。中国并非美国,我们根本无法认同美国人那种奉言论自由为神圣,以及在此原则下对各种出格言论的骄纵,但是我们仍然应该能够体认到言论自由在现代社会的价值。
  当然,任何言论都要受到政治、法律、道德、习俗等规范的约束,其中法律约束是一种硬约束。就私法领域而言,针对言论而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只有民法中的名誉侵权和刑法中诽谤罪。我国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司法实践中,由于构成名誉侵权与构成诽谤罪的证明标准不同,所以因言论而被追究名誉侵权责任者较多,而因言论而被定诽谤罪者要少得多,原因在于要证明行为人具有蓄意贬损他人名誉的主观恶意非常难。
  就《人殃》一案而言,我们相信并且理解,13位自诉人在读到小说《人殃》时,根据文中所指示的地理位置、场景、事件、人名等可以特定化的描写,确实感到了某种不快(这一点也可以说是小说作者在创作技术上的瑕疵)。但是引起自诉人主观上不快的感觉是否就是对社会的某种实质危害?值得探讨。
  社会应该养成对言论自由的宽容心态,司法官员应该具有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责任意识。虽然不能说任何情况下都是“言者无罪”,但是因言获罪绝对不应成为一种普遍情况。尤其是对以虚构为艺术形式的小说作者追究诽谤罪责任应慎之又慎。保障言论自由绝对不是为了作家之类的少数人,而是有利于全社会的福祉。
  
  小说创作的疆界不容忽视
  
  作为作家,对于涂怀章先生的遭遇我表示遗憾。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我们很难对武昌法院的判决作出评判。撇开此案不论,我认为,这一案件涉及到包括小说在内的文学创作有否疆界的问题。这里,我们不妨平心静气地坐下来进行一番理性的交流:
  究竟有没有绝对的创作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作为言论自由的延伸,宪法也鼓励公民进行文学创作,但是享受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是对等的。任何个人的言论自由都不可以损害国家、公民的利益,这是享受言论自由的底限。创作自由不仅包括创作体裁、创作风格的自由,也包括创作题材、创作内容的自由。前者是个技术问题,而后者涉及一个国家、民族的社会历史现实,涉及到他所生活的人群。
  作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所创作的题材,所反映的社会现实内容离不开个体的经历,包括他周围的人群。这里就产生了一对矛盾——如何在反映现实生活的同时,既不违背法律的规范,又不侵犯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当文学创作违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利益,譬如创作民族题材、宗教题材的作品时,对笔下的对象抱有偏见、歧视,在创作中对对象进行歪曲,怎么不会伤害其他民族、宗教的感情?推而广之,当作家生活的圈子“原封不动”地变成文字,或者作家周围的人群可以从作品中找到自己的确定位置,特别是充分的想像力将所涉及人群的阴暗面无限放大时,怎么不会对周遭的人群造成伤害?我们可以认同作家的才华和良知,但我们无法接受作家触犯法律规定,伤害我们的感情,影响我们的生活和自由。
  我们必须注意到这样一个现实,我们的国家正在走向法治社会,正在进入一个尊重、张扬个体权利的时代。作家也获得比任何时代更宽广的言论自由,特别是政治领域文学创作的禁区在减少,作家参与生活、影响社会生活的领域在扩大,作家的才华、良知得到充分展示的机会越来越多。但是,也必须看到,这一时代对作家的要求更高!以小说创作论,反映社会生活不能损害国家、民族和个人的利益的要求更高。有人拿鲁迅、巴金等著名作家以及其作品来推论,认为我们的社会没有比以往旧时代创作自由的怪论,这种非理性的感悟或者评价忽视了一个基本前提,旧时代不是法治时代,那些作品放到现在,即便没有政治的干预,法律的干预也会让这些作家、作品湮灭在诉讼当中。文学不是真理,法律也不是。如果说文学可以丰盈一个民族的精神生活,那么法律可以使我们在理性的秩序下享受丰盈的精神生活。社会可以给予作家及其作品足够的宽容,但宽容也有底限,社会不可以为了某位作家个体的创作自由来损害其他公民的自由,更不可以对无限扩张的个体自由无动于衷。作家和读者的关系除了作品层面的关系外,还有特定时代的法律关系、道德关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因为是知名作家,就网开一面,那才是树立了一个极为不好的样本。如果一个时代的舆论可以左右司法的判决,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将成为空话。
  
  《人殃》案,花为何花
  
  对于一则信息来讲,“涂怀章”事件具备时效、新鲜、奇特的新闻价值。“教授写小说被判诽谤罪拘役6个月”是其中的关键。于是,这一事件得到媒体的关注不足为奇。不过,我在国家图书馆查了近两个月的报纸、网上信息反倒被乱花迷住了眼。花为何花,仍然是我所不知。
  去年12月25日武昌区法院的判决下达后,北京的报纸先后抓住了这个选题。《法制日报》的报道题为《写小说诽谤13位教授同事,湖北大学一教授被判刑》。半个月后,《工人日报》在观点综合版刊发了《湖北一教授写小说被判“诽谤罪”引发争议》。第二天,《新京报》在社会版转发了这则消息,将标题改为《教授写小说被判诽谤罪》。三篇文章全部引用了武汉市作家协会的公开信---“如果《人殃》公案尘埃落定,就会滋长‘对号入座’的恶讼之风,令作家们人人自危,文学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可能就会被葬送掉”。
  之后,《南方周末》法治版刊登了《一部小说引来诽谤罪》(2006年1月12日)。文章最后一段从法理角度分析小说构成诽谤的条件及判决依据,借用两位法律界人士的话表明报纸的态度:“法律既要保护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也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创作自由,应在这两者之间寻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
  通过分析,发现这四篇报道所蕴涵的倾向性是一致的:即对这个判决有疑义。四篇稿件加上其他地方主流媒体的报道,使得法官在判决下达之后调换了角色,成为公众质疑的目标,并使受判决的人变成令人称赞或同情的对象。
  基于这些报道,网上很快充满了对于此事几乎是一边倒的评论,更加严厉地质疑这份判决。当然,也有少数声音是支持判决的。
  要做一个价值判断,首先要弄清楚全部的事实,才能有态度、观点。感谢朋友的帮忙,我看到了判决书,拿到了小说,并电话咨询了中国文联。
  做了这样必要的补充之后,我用了两天时间获得了一个大致的印象。其中认为媒体似乎要对以下事实做出相应的解释:法官的判定标准及依据分别是什么?此案不经民事诉讼而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的原因是什么?那13个从62岁到88岁的老人认为涂怀章在指涉自己,他们是否真正受到伤害,《人殃》是不是一本不善良的小说?
  看了半本小说,我个人认为小说的主线很清楚。主人公在八十年代遭到报复,报复的理由是在文革时期“给江青写信”。书中的主人公是一名光明磊落、专业优秀、坐怀不乱的教师。形成明显对照的是其他绝大部分人的不择手段、利欲熏心。作为一名普通读者,我并没有感觉到它“由衷地讴歌了中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无法想像,如果我是当事者中的一员,对于这种似是而非,似非而是的“小说创作”作何感想。
  对一名记者而言,打几个电话或是花上几个小时看小说是写作前必需的准备。现在媒体上“事实”因为不完整,就会让公众在那论证扇子为什么是扇子,柱子为什么是柱子,而没有人告诉他们那是大象。我想说:真相或是全部的事实,是人类凭借现有的能力无法企及的,但无限制的接近真相,为公众描摹、再构造真相,却是一个新闻记录者的天职。因为,公众所获知的信息几乎全部要透过媒介传达,媒体对此事的报道内容及倾向就成了公众评议的事实基础。只有相对完整的事实,才有助于公众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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