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贷的法律探讨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ynameis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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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俗话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社会大众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走马奔波,使用正常合法的手段、依靠远超他人的勤奋上进,最终使自己获得丰厚的报酬,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成功道路,这本合乎天道人情也。然却有一些总想着好逸恶劳且用心险恶之徒,他们竟然把算盘打到了校园里的青少年身上,使用校园网贷的方式,压榨、剥削校园中尚未步入社会的学生,本文较为系统的讲述了有关校园网贷的法律起因、法律后果以及应当采取哪些法律措施等方面。
  关键词:青少年;校园网贷;法律法规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骨朵,是民族的未来。校园网贷的兴起却足以毁了我们的青少年,它利用相关法律的空隙,采取简便易取的操作模式,就像是一颗包含毒药的糖果,将无数的校园学子吸引住并将他们拉向痛苦的深渊,甚至是走向毁灭、走向死亡!校园网贷的出现看似合法,然其本身却是法律法规的自身缺陷所致,加之青少年法律意识的薄弱、法律知识的空白导致学子们未形成正确的法律观,使得校园网贷钻了两者之间的空子,才让校园网贷事件越演越烈。
  一、使校园网贷兴起的法律因素
  任何事物的产生都必然有其出现的理由,而校园网贷的兴起亦是如此。在余看来,校园网贷的兴起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法律法规的自身覆盖性不足,导致监管体制出现漏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超过同档次基准利率4倍的视为高利贷,法律将不予保护。而最高法的解释规定,年化利率小于等于24%的债务利息为法定债务予以保护,年化利率大于24%小于等于36%的债务利息为自然债务由借款人自己决定是否给予,年化利率大于36%的债务利息为无效约定。因此,只要校园网贷的年化利率不超过36%,国家就无权以违法事项给予管理。如此便给校园网贷留下了可趁之机,法律法规的自身覆盖性不足,具体事项的细化程度不够,对不同事物、不同对象的处理办法笼而统之,这虽大致合法却不合理。
  (2)校园以及社会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宣传不到位,导致青少年以极少的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应对如此诱人的校园网贷,必然导致他们极易中招。青少年正处于成长期,对任何事物的警惕性均不高,尤其是对于法律知识的储备量远远不够,以往他们均是在父母的羽翼下成长,所以当他们独自面对校园网贷时,如无校园与社会的帮助,便显得极其幼稚可笑!很多校园对于网贷的违法危害并未作出详细清楚的法律报告,而社会对于这种针对青少年的事件也显得关注度不够强烈,最终导致校园网贷没有及时的引起社会大众尤其是青少年的防范之心,使得校园网贷不断在青少年中攻城略地。
  (3)法律法规对资本的制约性不够。在国家的号召下,增强内需,加大消费对经济的增长的拉动作用,使得消费金融市场实现了快速增长,而短期消费贷款余额增长了629%,占比从11.5%提升至21.6%。市场结构的变化必然吸引资本的到来,于是在无法律法规的制约下的资本如无头苍蝇一般,在市场里横冲直撞,无数的电商企业、p2p平台和各种民间贷款分期公司涌现出来,而校园贷便是其中专注于大学生青少年的一款较为突出的模式,他们很多公司便是规避法律,未获得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许可便从事其行业!在资本的控制下,这些公司如野蛮人一般,其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意识根本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需对校园网贷对法律的危害性引起重视
  校园网贷针对的是在校园里生活的大学生,但每位大学生的背后都是一个又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毒害每一位的青少年的同时,也在摧毁又一个家庭,这对于我國建立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将是一个很严重的挑战,具体而言,有如下几个方面必须重视:
  (1)校园网贷的泛滥,将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变大学生的消费模式,导致广大的青少年普遍形成收入不足以填补支出的消费习惯,一旦如此,青少年不但容易养成好逸恶劳的不良恶习,而且在他们无法满足自身消费欲望并无合法正规收入手段时,他们必然铤而走险,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一但大批的青少年走上这条不归路,而未来中国的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又要靠他们来完善与维持,那么法制的结局可想而知,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可想而知!
  (2)校园网贷的利息之高远非普通青少年在无经济收入的情况下,他们所能承担的起的,往往大学生校园网贷的结局便是贪图一时痛快之后,便终日沉陷于需还利息每日愈巨的恐惧害怕之中。一但资金完全断裂,那么恶梦立刻将会来临。轻者,父母知晓后,拿着父母的血汗钱还债,永远背负着良心的谴责;重者,隐瞒父母,在放贷者胁迫下,做一些败坏道德,违法乱纪的事情,进一步走向了深渊,毁了自己的一辈子!无论那种情况均会对大众、家庭、国家造成极大的破坏,特别是对公序良俗以及法治社会的打击更是如此。
  (3)校园网贷对于银行法律法规体系和个人信用法制制度的破坏更是不言而喻的。由于银行信用卡领域覆盖不到高校大学生等“次级”类客户,故校园网贷才可在无银行狙击之下布局,然而在校大学生不出几年便会出社会参加工作,到那时这些大学生便是银行客户中的新鲜血液,所以校园网贷毒害的是银行未来的客户来源,即破坏的是银行的财源保障。一旦大批大学生使用校园贷无法还款而影响信用情况,按照现有的银行法律法规体系将无法将这些人纳入银行客户,不得已为了保证客户来源,维持资金流动性,银行必然会要求改变现有的银行法律法规,以降低门槛来收纳这些原本信用不合格的人,长此以往,只会导致银行法律法规越来越不规范,金融风险越来越大。
  三、如何应对日益猖獗的校园贷成为重中之重
  及时应对校园贷问题,使原本应当快乐的在校园生活的学子重回象牙塔的安宁,相关部门应当加紧制作更为明确的法律法规惩治违法行为,加大对校园贷的监管审查力度;而学校应当组织学生集中学习校园网贷的明文规定,并多加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帮助青少年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如若一旦发现学生进行校园贷行为后,要帮助他们及时还款或运用法律途径维护权利;青少年自身则应当积极主动地去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解校园网贷的危害性,养成良好的消费观,及时完善自己的法律观,面对各种利益的诱惑要坚决地说“不”,积极从自身做起,对自己也对家人负责!
  参考文献:
  [1]任静.我国校园网贷存在问题及法律规制[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17(2).
  [2]吴芳.大学校园不良网贷的法律问题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 (35).
  [3]梁鹏.大学生网贷风险的法律控制[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6(5).
  [4]李刚,黎俊宏.大学生网贷风险警示[J].对外经贸,2016(7).
  作者简介:
  胡鑫源(1995~ ),男,汉族,江西赣州人,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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