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学校的距离,等于一支烟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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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重庆53中的6名高三学生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因为他们在寝室吸烟打牌,正好被生活老师逮了个正着。事发的当日下午,学校对他们进行了处分,小娜(化名)和两男生被禁止回到校园继续上课,除非他们在即将进行的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其他两名学生被要求回家反省一周,写好检查再回学校学习,只有另外一名情节较轻的可留校学习。
  当记者联系到小娜,情绪低落的小娜表示自己是因为高考压力太大,想在休息时和同学通过一些娱乐方式来缓解,同时她也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希望学校能再给她一个机会。了解此事的学生和学生家长都认为此事“过”了,对学校的处分“不可理解”。
  
  心理解读
  
  小娜等作为高三学生,他们本身就面临着一系列的“高三综合征”,学校此举无疑是雪上加霜。虽然学校声称“他们有基础的完全可以自己参加高考”,但学校却忽视了一个最大的因素:心理。高考不仅仅是考学习能力,并且是一场心理战,而学校的处分让其“打道回府,面壁思过”,实质上对学生的心理是一次重大的伤害。试问,这样的孩子在家里自学,当面对家人、同学、朋友和邻居时,她该如何去解释自己在家温习的原因,而每一次解释对于她来说就是一次提醒和回忆,一次对她错误的“温习”,这样的学生又能如何去安心复习迎考?
  当然。对于学生来说。避免这样的尴尬。最彻底的方法就是避免犯错误。虽然对于小娜等人来说.这似乎是亡羊补牢的建议,但是幸好我们还要活在未来的。所以,从现在开始和香烟说拜拜。吸烟,对于个别中学生来说可能是一种“很酷、很帅、有型”的行为,一种被认为可能吸引异性的手段,但在这一场对成人世界的“苍白”模仿秀中,吸烟除了让你的青春加速衰老,又会有什么?或许还有一种暂时的麻醉和伪装的成熟,但那只是几分钟的事。如果用心脏病、癌症和慢阻肺去换你几分钟如此脆弱的“外型秀”,即使是一个最慷慨的人也会对这笔交易说“不”。
  有些中学生都觉得自己年轻,比身边的大部分人都年轻,所以可以折腾,就好像折腾的是别人的身体,年轻就是资本,可以毫无顾忌地挥霍。但是这样的挥霍不是说没有成本,不需要你埋单,只是稍后结帐,就像刷信用卡一样,以为花的不是自己的钱,但最后的的确确还是你还的,而且要一次性还清。还有些中学生觉得自己太年轻,在家人、朋友面前说话没什么分量,于是学着成年人吸烟好加点分量:看,烟都夹上了,好歹也可以算是个大人,有点成熟稳重的味道了吧?但殊不知成熟不是吹烟圈吹出来的,并且父母往往会把染上吸烟的恶习,归咎于你没自制力,经不起诱惑,没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到最后反倒是为你的不成熟添加了一项证据。
  
  今日说法
  
  无可否认,吸烟,这个成人世界的特定名词,已经悄悄地滑进了高中生的生活,这是一种错误,但错不至“此”。“此”在这里指剥夺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利在我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新教育法等对此也做了类似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包括了以下内容:未成年人可以根据自己身心发展的特点或其他情况有选择学校、专业、教育形式的权利。
  未成年人在就学和完成规定学业有困难时,有获取国家、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援助的权利。未成年人在教育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所规定的广泛权利,如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并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此处的有关部门应为学校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
  很明显,53中的决定损害了6名同学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而他们这样的决定是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即使学校有相应的规章,其制定的规章是否符合学校的身份和使命,这又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学校是一个提供公共教育产品的机构,它的使命是育人,而不是惩罚学生。育人有很多方法,可以通过一般的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等,同样可以起到警戒教育的作用。53中的这种做法实际是剥夺了一个最需要教育的人享受教育的机会,任其自由发展,这只会使迷路的人更找不到边际。
  面对学校如此“苛刻”的处罚,学生应具备一定的维权意识。近几年也出现了学生诉高等院校的案件,教育部于2005年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校行政处分的权力有了一定的限制,虽然中学生不属于高等学校学生的范围,但可作一参考: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综上所述,虽然学生的做法是不对的,但是学校的处分也值得商榷。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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