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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动产买卖合同开始履行之后,到标的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完成之前,买受人的民事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民事权益是完全所有权前阶段的期待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但出于保障居住权和占有公示性的考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不动产买受人的期待权可以对抗物权性质的抵押权。此时不动产买受人的范围应目的性限缩至"商品房买受人"。买受人若提起执行异议,应审查其是否满足中止执行的形式要件,其期待权是否优先于抵押权留待执行异议之诉再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