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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信诈骗十分猖獗,为人们共知的是,银行根据客户要求进行汇款,即使发生诈骗,也不会承担责任。可是,江苏省盐城市的一位女士却不认这个理,以银行未尽善意提醒义务为由,打了一场“不对等”的官司——
一个电话 骗走一生积蓄
现年52岁的冯女士,是盐城市的一名国家干部,仅凭着工资,省吃俭用,终于积攒了一笔钱,存于银行准备留着为孩子办婚事。
2011年10月15日,星期六上午,冯女士在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是语音提示:“请你务必于下午4时前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查到你在7月20日用身份证,在常州市建设银行人民路支行开了一个账户,透支了5961元。”
从未与人发生过纠纷,也没打过官司的冯女士接到电话后,忐忑不安。她束手无策之际,对方再次打来电话,提醒她立即报警,并提供了联系“陈警官”的电话号码。
得到指点后,冯女士立即打通了电话,迫不及待地说要报案。电话另一头却是一名自称叫黄队长的人,他说:“你与一张透支57万元的招商银行卡扯上了关系,现在只有将你的存款转存到一张卡上,通过人行管理处的周主任,帮你申请一个国家级的保障措施,否则你的资金会被冻结。”黄队长还提供了需要转存账户的姓名、卡号。
出于对警察的信任,冯女士随即到中国某银行盐城盐都支行,将八张存款单计45万元存款提前取出,转存到她名下一张银行信用卡上。
当日下午,冯女士来到盐城某支行所属的南元支行,填写了收款人为宋旺、卡号尾号为9608的汇款单。工作人员王婷接过汇款单,看了看,确认道:“是45万元吧?”得到确认后,王婷便进行电脑输入,由冯女士输入密码并确认支付。
等了五分钟,见还没结果,冯女士问:“有没有汇过去?”“还没批下来,一批下来就过去了。”冯女士突然感觉什么地方不对劲,就说:“你稍等一下。”此时,时针指向15时04分27秒。
“等不了啦,信息已经传上去了,就等审批了。”冯女士又追问了几句,王婷有些不耐烦了,“我这边什么都操作不了了。”
两三句话的工夫,王婷说“成功了”,打印出凭证要求冯女士签字。冯女士说等一下,盯着汇款凭证呆了五分钟后,才签了字。
家中全部积蓄,一个小时内汇给了不知名的账户上,一股不祥的预感袭上心头,冯女士意识到她可能被骗了。傍晚时,她向盐都区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报了警。
2012年1月16日,盐都区公安局出具侦查进展告知单,告知冯女士,现已查明:犯罪分子账户被汇入钱后,随即通过网银系统,将钱分别转入45个银行账户,并利用设在台湾的银联ATM机将赃款取出,犯罪分子是通过境外服务器登录互联网,拨打诈骗电话、转移赃款的。因这是跨境犯罪,需通过上级公安机关,开展与相关国家、地区警方的合作,无法在短时间内破案。另因行政区域调整,该案已属盐城市城南新区分局分管。
一场诉讼 讨还一个公道
侦破工作进展缓慢,追回巨款希望几无,冯女士急火攻心,一下病倒了。
躺在床上,她十分懊恼自己的轻率。同时,她在想:在场那么多银行职员,就没有一个人察觉到异常吗?特别是办理业务的人,见客户突然把所有钱汇集起来汇给一个账号,是不是起码该问问原因。哪怕给一个小小的提醒,自己也不至于被骗啊。
客户被骗,却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这对盐城支行来说,还是第一次遇到。他们回敬上门交涉的冯女士说:我们天天宣传,你还被骗,说明你太轻信他人了。而且,我们汇款都是免责的,你只能后果自负。
交涉无果,冯女士又咨询了多名法律人士,得到的答案众口一词:客户要求汇款,银行没理由拒绝,至于银行的善意提醒,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道德上的义务。想打赢这样的官司,几无可能。
冯女士不甘自认倒霉,决定“赌”一把。2012年1月31日,她来到盐都区人民法院,交上了一纸民事诉状。
盐都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女士办理了尾号为3375的的银行卡后,与银行之间即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储户的存款负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冯女士办理汇款业务中,工作人员、审核人员均未履行以上义务。
至于银行辩称的“冯女士并未要求撤回汇款,仅是要求稍等一会。汇款在柜面上信息已传出,等待远程授权放行,后台的操作柜面工作人员根本无法控制”,因冯女士提出“你稍等一下”后,工作人员并未告知她,需要提出撤回汇款的申请,而是消极等待操作是否成功的信息,同样为未尽合同当事人的“通知、协助”义务。
2012年7月31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盐城支行赔偿冯女士人民币45万元,并承担相关利息。
法官说法:
法院的判决结果,出乎大多数人意料。
关于銀行提醒义务的法律归责问题,有人撰文认为属于银行的社会责任,而非法律责任,因为汇款是根据客户指令,完全合规,银行无获利,也无损失,更无欺诈,可以说是局外人。银行的盖章提醒、警示义务,只是出于一种道德自觉。而对此,有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士指出,银行与客户之间实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履行合同附随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近年来,随着金融、通信业快速发展,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手段不断翻新,成为社会公害。而银行在防范金融诈骗上具有人才、技术优势,且处在拦截电信诈骗的关键环节,因此,在保护群众财产方面,银行大有可为。
值得推荐的是,江苏省推行的“三问二看一核对”阻截电信诈骗的措施切实有效,可以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甄别、堵截电信诈骗的防范能力。三问为:一问客户转(汇)资金用途;二问是否知晓收款人情况;三问是否了解接收账户信息。两看为:一看客户神色是否慌张、举止是否反常;二看客户是否持续接听电话。一核对为:核对办理业务的客户所留信息是否合理。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 赵莹 zhaoyingno.1@163.com)
一个电话 骗走一生积蓄
现年52岁的冯女士,是盐城市的一名国家干部,仅凭着工资,省吃俭用,终于积攒了一笔钱,存于银行准备留着为孩子办婚事。
2011年10月15日,星期六上午,冯女士在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是语音提示:“请你务必于下午4时前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查到你在7月20日用身份证,在常州市建设银行人民路支行开了一个账户,透支了5961元。”
从未与人发生过纠纷,也没打过官司的冯女士接到电话后,忐忑不安。她束手无策之际,对方再次打来电话,提醒她立即报警,并提供了联系“陈警官”的电话号码。
得到指点后,冯女士立即打通了电话,迫不及待地说要报案。电话另一头却是一名自称叫黄队长的人,他说:“你与一张透支57万元的招商银行卡扯上了关系,现在只有将你的存款转存到一张卡上,通过人行管理处的周主任,帮你申请一个国家级的保障措施,否则你的资金会被冻结。”黄队长还提供了需要转存账户的姓名、卡号。
出于对警察的信任,冯女士随即到中国某银行盐城盐都支行,将八张存款单计45万元存款提前取出,转存到她名下一张银行信用卡上。
当日下午,冯女士来到盐城某支行所属的南元支行,填写了收款人为宋旺、卡号尾号为9608的汇款单。工作人员王婷接过汇款单,看了看,确认道:“是45万元吧?”得到确认后,王婷便进行电脑输入,由冯女士输入密码并确认支付。
等了五分钟,见还没结果,冯女士问:“有没有汇过去?”“还没批下来,一批下来就过去了。”冯女士突然感觉什么地方不对劲,就说:“你稍等一下。”此时,时针指向15时04分27秒。
“等不了啦,信息已经传上去了,就等审批了。”冯女士又追问了几句,王婷有些不耐烦了,“我这边什么都操作不了了。”
两三句话的工夫,王婷说“成功了”,打印出凭证要求冯女士签字。冯女士说等一下,盯着汇款凭证呆了五分钟后,才签了字。
家中全部积蓄,一个小时内汇给了不知名的账户上,一股不祥的预感袭上心头,冯女士意识到她可能被骗了。傍晚时,她向盐都区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报了警。
2012年1月16日,盐都区公安局出具侦查进展告知单,告知冯女士,现已查明:犯罪分子账户被汇入钱后,随即通过网银系统,将钱分别转入45个银行账户,并利用设在台湾的银联ATM机将赃款取出,犯罪分子是通过境外服务器登录互联网,拨打诈骗电话、转移赃款的。因这是跨境犯罪,需通过上级公安机关,开展与相关国家、地区警方的合作,无法在短时间内破案。另因行政区域调整,该案已属盐城市城南新区分局分管。
一场诉讼 讨还一个公道
侦破工作进展缓慢,追回巨款希望几无,冯女士急火攻心,一下病倒了。
躺在床上,她十分懊恼自己的轻率。同时,她在想:在场那么多银行职员,就没有一个人察觉到异常吗?特别是办理业务的人,见客户突然把所有钱汇集起来汇给一个账号,是不是起码该问问原因。哪怕给一个小小的提醒,自己也不至于被骗啊。
客户被骗,却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这对盐城支行来说,还是第一次遇到。他们回敬上门交涉的冯女士说:我们天天宣传,你还被骗,说明你太轻信他人了。而且,我们汇款都是免责的,你只能后果自负。
交涉无果,冯女士又咨询了多名法律人士,得到的答案众口一词:客户要求汇款,银行没理由拒绝,至于银行的善意提醒,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道德上的义务。想打赢这样的官司,几无可能。
冯女士不甘自认倒霉,决定“赌”一把。2012年1月31日,她来到盐都区人民法院,交上了一纸民事诉状。
盐都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女士办理了尾号为3375的的银行卡后,与银行之间即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储户的存款负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冯女士办理汇款业务中,工作人员、审核人员均未履行以上义务。
至于银行辩称的“冯女士并未要求撤回汇款,仅是要求稍等一会。汇款在柜面上信息已传出,等待远程授权放行,后台的操作柜面工作人员根本无法控制”,因冯女士提出“你稍等一下”后,工作人员并未告知她,需要提出撤回汇款的申请,而是消极等待操作是否成功的信息,同样为未尽合同当事人的“通知、协助”义务。
2012年7月31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盐城支行赔偿冯女士人民币45万元,并承担相关利息。
法官说法:
法院的判决结果,出乎大多数人意料。
关于銀行提醒义务的法律归责问题,有人撰文认为属于银行的社会责任,而非法律责任,因为汇款是根据客户指令,完全合规,银行无获利,也无损失,更无欺诈,可以说是局外人。银行的盖章提醒、警示义务,只是出于一种道德自觉。而对此,有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士指出,银行与客户之间实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履行合同附随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近年来,随着金融、通信业快速发展,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手段不断翻新,成为社会公害。而银行在防范金融诈骗上具有人才、技术优势,且处在拦截电信诈骗的关键环节,因此,在保护群众财产方面,银行大有可为。
值得推荐的是,江苏省推行的“三问二看一核对”阻截电信诈骗的措施切实有效,可以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甄别、堵截电信诈骗的防范能力。三问为:一问客户转(汇)资金用途;二问是否知晓收款人情况;三问是否了解接收账户信息。两看为:一看客户神色是否慌张、举止是否反常;二看客户是否持续接听电话。一核对为:核对办理业务的客户所留信息是否合理。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 赵莹 zhaoyingno.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