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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是供人借阅书籍并阅读的地方。公众通过在图书馆的阅读经历可以很大程度上脱离图书购买关系,实现不消费图书也可以阅读的愿望。但这样阅读关系势必会使原作者或著作权人蒙受经济上的损失。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不尊重”或侵权行为?在如今电子商务繁荣的数字时代,在著作权和图书馆的关系中,是否存在需要修订和斧正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