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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问题上却遭受次国民待遇,这种状况不仅与WTO规则确立的非歧视原则不符,而且严重制约了非公有企业的发展。宪法修正案首次确定非公有制企业的平等法律地位,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为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垄断行业提供了政策上的保障。但因配套措施的欠缺,实践中非公企业的市场准入进展缓慢。研究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律保障机制,对推动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