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完善的首要问题,在证据收集制度的模式选择方面,应当对我国诉讼体制及社会的现实状况予以充分关照。在此基础之上,我国未来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模式应当选择协作式模式。协作式证据收集模式的法理基础因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二者存在深层次的共同法理依据,即诉讼各方主体所负的"诉讼协力义务"。同时应注意"诉讼协力义务"与"诉讼促进义务"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