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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先撰文《质疑“后代人权利”的代际契约说基础》指出,如果把当代人的各种具体的环境保护法律义务置入后代人权利论所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就只能是具体的当代人及其明确的环境保护法律义务与虚构的后代人及其模糊的法律权利相对应。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从法律关系的形式上看是后代人的“权利”导致了当代人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