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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在我国产生并日益成熟是对全球行政改革浪潮的回应,也是克服我国行政管理中责任追究制度弊病的需要,它极大地推进了我国责任政府的建立进程。由于传统行政责任文化缺失、政治体制权责不清、法律制度创新乏力等原因,我国行政问责制在构建进程中存在泛滥化与简单化现象,还没有完成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过渡,且呈现出阶段性、不均衡性的特征。我国应制定全国统一的专门的行政问责立法,对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范围、问责内容、问责程序、问责救济等方面作出科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