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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就网络中出现的诽谤、寻衅滋事等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进行了详尽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价值取向和刑法的谦抑性。但《解释》中的相关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转发次数"的规定符合实际;"转发"的认定需结合其自身特点及诽谤罪的构成判断;要注意其中关于"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规定;对于编造虚假信息在网上散布起哄闹事可入罪的考量,主要是网络社会与公共场所的博弈和网络危害可折射为现实危害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