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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含供销社企业.下同)的增值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3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