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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关于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困难。我们需针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缺陷,结合我国实际,并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经验对其加以改造和完善:赋予法官和解提议权,设立证据调查和交换程序,审查和解协议并制作和解书,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生效的和解书设置一定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