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针对监理工程师实际工作中对争议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展开讨论,分别分析了新版FIDIC合同条件及国内两种主要土建合同条件下,争议处理方式的异同,指出新版FIDIC合同中DAB和<水利水电土建施工合同>中争议调解组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建议积极展开研究并结合国内特点,采取新的争议处理方式,弥补监理工程师的不足,使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更加有效和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