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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rn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作出修改:rn(一)将第二条“专项资金”修改为“补助资金”.rn(二)第二条增加“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实施期限至2022年.”rn(三)删去第三条.rn(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三条,删去“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rn将第六款改为第五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修改为“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支持范围”.rn增加“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财政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相关产业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rn(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性质、目标”改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