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林资发[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针对新时期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