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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早期阶段),得到财产性收入的都是资本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都是劳动者。劳动者的财产性收入和资本家的财产性收入在性质上存在根本性差异。劳动者财产性收入的性质问题是一个全新的问题,所以简单照搬前人的结论不可能做出科学的说明。要说明劳动者财产性收入的性质问题,就要从现实出发,进行理论创新,做出全新的概括。笔者认为,劳动者的财产性收入具有劳动收入的性质,把它说成要素收入、非劳收入或非剥削收入都毫无科学意义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