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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尘:几年前,我和一位地市的专家通话,提到档案鉴定标准的问题。第一个问题便是鉴定标准应由谁来制定,按理说,鉴定标准应该是由档案的产生者和使用者共同制定。大家都知道,现在的鉴定标准却是由保管者制定的。那么这种标准合理吗?为什么不请文件的产生者和档案的利用者对我们的保管期限表评判、审核、修正呢?
我们应该明白:档案人只是档案的收集、保管者,而不是主要利用者。由我们制定标准意味着档案人知道未来利用者的意图和要求。我们真的知道吗?同行尚且相互误读,何况跨行呢,如果一个历史学者到中国的档案馆利用档案搞专题研究,结果会怎样?我估计他很可能失望大于希望。因为他的要求和档案馆的收集范围、深度大不一致。前几天,我的一位朋友为续家谱来省档案馆查他伯父的资料。他的伯父是上个世纪50年代的省委组织部长,朋友满怀信心地找我帮忙,结果只有薄薄的一张个人简历。这么大的一位官员的资料是这样,普通人呢?
第二个问题是我们的鉴定标准会将国家、社会、集团、个人的历史细节完全过滤掉。就像一棵完整的大树,我们的标准会只保留树干,枝叶完全被砍掉。这样的树干还是原来的树吗?我们读《史记》中鸿门宴一段,如临其境,人物的音容笑貌、行为动作鲜活灵动。我们档案馆的档案能还原文革时期大历史事件的三分之一吗?看看我们的党史。看看西方人写的《红星照耀中国》就明显感到我们的党史只有大脉络,而缺少细节。《红星照耀中国》中一个经典细节使我深深吃惊和感动:毛泽东一面和斯诺谈话,一面漫不经心地在自己的腰间搜寻着小寄生物,这个细节说明了一个领袖和一个普通士兵一样生虱子,同甘共苦,怎么不胜利呢?
当然,档案馆决不可将所有档案资料收罗进来。西方的档案学家也说,鉴定过宽是一种罪过。但我们是否应该像那位地市专家设想的:在全国选一个省,在全省选一个市,在全市选一个县,在全县选一个乡,将全部档案保存下来,使得中国档案有一只完整的“鹅”、一只完整的“鸭”、一只完整的“鸡”、一只完整的“麻雀”。将来为历史学家、地方志、机关志、企事业志、家谱族谱研究者提供翔实的档案资料。
沧海一粟:一尘先生,现就你提出的两个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关于第一个问题,即鉴定标准应由谁来制定问题。我有几点想法想请教你:其一,你说“按理说,鉴定标准应该是由档案的产生者和使用者共同制定”,我觉得很有道理,由档案的产生者和使用者参与制定鉴定标准很有必要,但具体操作起来恐怕有一定难度。我觉得国家、省、市级的适合于本辖区的通用标准可由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市档案局有关部门和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来制定,当然在制定的过程中要征求有关专家、部门、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到某一个单位,可由档案的产生者制定,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并把关审核批准,适当征求档案使用者的意见。如果真要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是否表述为“按理说,鉴定标准应该是由档案的产生者、收集者、保管者和使用者共同制定”更为妥当些。其二,你说“现在的鉴定标准却是由保管者制定的”,这一说法我觉得值得商榷。因为现在的鉴定标准是由档案部门制定的不假,但制定标准的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而非保管者——档案馆,档案的保管者档案馆至多只是参与了而已。一尘先生,你说呢?当然,在当前局、馆合一的体制下,似乎档案局就是档案馆,其实不然,尽管名义上是局、馆合一,具体业务还是分开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即我们的鉴定标准会将国家、社会、集团、个人的历史细节完全过滤掉。就像一棵完整的大树,我们的标准会只保留树干,枝叶完全被砍掉。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但正像你所说:“档案馆决不可将所有档案资料收罗进来”“鉴定过宽是一种罪过”。那位地市专家的设想的确是极好的设想,确实能为历史学家、地方志、机关志、企事业志、家谱族谱研究者提供翔实的档案资料,但恐怕具体实行起来有很大的难度。不客气地说在当前只能是天方夜谭,根本不可能。当然,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也许有一天这种设想能圆满实现,但我想这一天的来临还很遥远,不过我还是殷切期望这一天早日来临!
临溪羡鱼:对“鉴定标准应由谁来制定问题”谈点看法。
其一。档案的形成者没有慎重行使自己的权利。国家档案局8号令规定,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应由各系统各单位根据国家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再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但事实上,各立档单位真正重视起来的不多,多是支差应付。
其二,档案的最终保管者——档案馆,在审批各个立档单位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时,可能是没有发言权的。
其三,档案的利用者还没有发言权。如果在制定和审批各单位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时,能够征求相关方面专家、学者和重点利用群体的意见会有所改进。
其四,代表各方行使制定和审批权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际工作是由那么几个人来完成的,这几个人的素质和能力就决定了档案鉴定标准的科学与否。
泊客:由档案业务指导人员代替某些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整理档案,其实就是一种鉴定。这种作法最大的风险就是由我们档案工作人员来为今后的主要利用者——档案形成者来决定哪些是档案,哪些不是档案:哪些要永久保存,哪些定期保存。有朝一日,形成者来利用他的档案时没有查到(没有存档),问到我们脸上,我们该如何回答?这是一个责任问题。就算我们档案工作者勇于承担责任,可我们承担了这个责任吗?我们为什么要为立档者承担这个责任呢?
沧海一粟:泊客先生,如果说一尘先生对“鉴定标准的两个问题”的论述属于从理论层面对档案鉴定标准进行思考的话,你的“由档案业务指导人员代替某些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整理档案,其实就是一种鉴定”的观点就属于从实践层面对档案鉴定工作进行思考了,你由此而更深入地分析了这种作法最大的风险,并最终引发出了深层次的思考,这确实是值得我们每一个档案人尤其是档案业务指导人员思考的一个大问题,它不仅仅涉及到档案鉴定的标准问题。更涉及到档案鉴定的责任问题。就目前而言我们越俎代庖,甘当“雇佣工”,完成了我们所谓的“业务指导”任务,充当了一次“大好人”,可到头来追根溯源问责的时候,我们恐怕也难辞其咎!
汝阳老党:鉴定工作是一项很麻烦的事,保管期限在变,鉴定标准也在变,鉴定后还涉及到存与毁的问题,存的需要插卷,毁的需要一定的手续和过程。鉴定标准只是个标准,真正在鉴定的时候,是因人而异,是有一定的差别的。鉴定时应该是从宽掌握,以免把有保存价值档案无辜销毁。鉴定工作一定要由有责任心并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人从事。如果条件具备的话,还是适当延长保管期限,不急于鉴定和销毁为宜。
沧海一粟:汝阳老党先生,你的“鉴定标准只是个标准,真正在鉴定的时候,是因人而异,是有一定的差别的”的看法很客观,我也有同感。我认为不仅 仅是因人而异,还因时因地而异,即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是会有差别的,即便是同一个人鉴定同一件档案,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有时也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你的“鉴定时应该是从宽掌握,以免把有保存价值档案无辜销毁”、“如果条件具备的话。还是适当延长保管期限,不急于鉴定和销毁为宜”的观点我不敢恭维。固然我们鉴定特别是销毁档案应做到慎之又慎,但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如果那样的话,我们探讨档案鉴定和销毁问题还有什么意义!
沧海一粟:最后就档案的鉴定和销毁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是一项重要工作。其实质是:逐步去粗取精,保存有价值的档案而销毁没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保存有用的档案,以供今天、明天和后天使用,这是我们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但档案的作用和价值是不同的。有的长期有用、世代有用,有的则只在短期内有用,没有用就应该销毁,否则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严重浪费。为了使这项工作便于进行,所以在文件归档以前,就应该研究确定其保管期限,这种工作就叫鉴定工作:在对到期的档案进行销毁的时候,要看是否真的失去了保管价值,凡有保存价值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继续保存,这也是鉴定工作。至于销毁则比较简单,编造清册,经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以后即可送造纸厂监督销毁。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中最难的是分析档案的价值和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必须由熟悉业务、有学识和有权威的专家学者及行政领导共同研究确定。
当前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其一是不需要归档的文件比较多,应该从文书处理上加以解决,这需要立档单位的文书处理部门严把文件归档关,坚决剔除那些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做好档案的第一次鉴定工作,为以后的鉴定工作打下坚实而良好的基础。其二是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重复太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档案馆鉴定的工作量,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度,尽量减少甚至杜绝内容相同的档案重复进馆。当前国家档案局新出台的关于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把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其用意恐怕就是为了尽量避免内容相同的档案重复进馆。其三是档案越来越多,虽然进行了鉴定。但是不敢销毁,有的档案部门上报时提出了销毁意见,领导没有把握。不批。我认为遇到这种情况,不必着急,可以先放一放,什么时候认为不能再放了,这个问题就会提上日程,得到解决。其四是有了缩微胶卷、磁带、光盘、磁盘,原件档案是否可以销毁?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要慎之又慎,不要急于下决心。多年来。许多已经决定销毁的档案,都实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办法,对原件档案更应该特别慎重。尤其是重要机关和重要部门的档案,还是从长计议为上。我们决不能因为有了相同内容的电子档案,就认为相同内容的纸质档案就可以销毁完事了,销毁档案应三思而后行,否则后悔晚矣。其五是档案的鉴定和销毁,一般是在档案室进行,档案馆如无特别原因,以暂不赋予鉴定销毁的任务为好。
我们应该明白:档案人只是档案的收集、保管者,而不是主要利用者。由我们制定标准意味着档案人知道未来利用者的意图和要求。我们真的知道吗?同行尚且相互误读,何况跨行呢,如果一个历史学者到中国的档案馆利用档案搞专题研究,结果会怎样?我估计他很可能失望大于希望。因为他的要求和档案馆的收集范围、深度大不一致。前几天,我的一位朋友为续家谱来省档案馆查他伯父的资料。他的伯父是上个世纪50年代的省委组织部长,朋友满怀信心地找我帮忙,结果只有薄薄的一张个人简历。这么大的一位官员的资料是这样,普通人呢?
第二个问题是我们的鉴定标准会将国家、社会、集团、个人的历史细节完全过滤掉。就像一棵完整的大树,我们的标准会只保留树干,枝叶完全被砍掉。这样的树干还是原来的树吗?我们读《史记》中鸿门宴一段,如临其境,人物的音容笑貌、行为动作鲜活灵动。我们档案馆的档案能还原文革时期大历史事件的三分之一吗?看看我们的党史。看看西方人写的《红星照耀中国》就明显感到我们的党史只有大脉络,而缺少细节。《红星照耀中国》中一个经典细节使我深深吃惊和感动:毛泽东一面和斯诺谈话,一面漫不经心地在自己的腰间搜寻着小寄生物,这个细节说明了一个领袖和一个普通士兵一样生虱子,同甘共苦,怎么不胜利呢?
当然,档案馆决不可将所有档案资料收罗进来。西方的档案学家也说,鉴定过宽是一种罪过。但我们是否应该像那位地市专家设想的:在全国选一个省,在全省选一个市,在全市选一个县,在全县选一个乡,将全部档案保存下来,使得中国档案有一只完整的“鹅”、一只完整的“鸭”、一只完整的“鸡”、一只完整的“麻雀”。将来为历史学家、地方志、机关志、企事业志、家谱族谱研究者提供翔实的档案资料。
沧海一粟:一尘先生,现就你提出的两个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关于第一个问题,即鉴定标准应由谁来制定问题。我有几点想法想请教你:其一,你说“按理说,鉴定标准应该是由档案的产生者和使用者共同制定”,我觉得很有道理,由档案的产生者和使用者参与制定鉴定标准很有必要,但具体操作起来恐怕有一定难度。我觉得国家、省、市级的适合于本辖区的通用标准可由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市档案局有关部门和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来制定,当然在制定的过程中要征求有关专家、部门、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到某一个单位,可由档案的产生者制定,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并把关审核批准,适当征求档案使用者的意见。如果真要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是否表述为“按理说,鉴定标准应该是由档案的产生者、收集者、保管者和使用者共同制定”更为妥当些。其二,你说“现在的鉴定标准却是由保管者制定的”,这一说法我觉得值得商榷。因为现在的鉴定标准是由档案部门制定的不假,但制定标准的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而非保管者——档案馆,档案的保管者档案馆至多只是参与了而已。一尘先生,你说呢?当然,在当前局、馆合一的体制下,似乎档案局就是档案馆,其实不然,尽管名义上是局、馆合一,具体业务还是分开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即我们的鉴定标准会将国家、社会、集团、个人的历史细节完全过滤掉。就像一棵完整的大树,我们的标准会只保留树干,枝叶完全被砍掉。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但正像你所说:“档案馆决不可将所有档案资料收罗进来”“鉴定过宽是一种罪过”。那位地市专家的设想的确是极好的设想,确实能为历史学家、地方志、机关志、企事业志、家谱族谱研究者提供翔实的档案资料,但恐怕具体实行起来有很大的难度。不客气地说在当前只能是天方夜谭,根本不可能。当然,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也许有一天这种设想能圆满实现,但我想这一天的来临还很遥远,不过我还是殷切期望这一天早日来临!
临溪羡鱼:对“鉴定标准应由谁来制定问题”谈点看法。
其一。档案的形成者没有慎重行使自己的权利。国家档案局8号令规定,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应由各系统各单位根据国家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再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但事实上,各立档单位真正重视起来的不多,多是支差应付。
其二,档案的最终保管者——档案馆,在审批各个立档单位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时,可能是没有发言权的。
其三,档案的利用者还没有发言权。如果在制定和审批各单位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时,能够征求相关方面专家、学者和重点利用群体的意见会有所改进。
其四,代表各方行使制定和审批权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际工作是由那么几个人来完成的,这几个人的素质和能力就决定了档案鉴定标准的科学与否。
泊客:由档案业务指导人员代替某些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整理档案,其实就是一种鉴定。这种作法最大的风险就是由我们档案工作人员来为今后的主要利用者——档案形成者来决定哪些是档案,哪些不是档案:哪些要永久保存,哪些定期保存。有朝一日,形成者来利用他的档案时没有查到(没有存档),问到我们脸上,我们该如何回答?这是一个责任问题。就算我们档案工作者勇于承担责任,可我们承担了这个责任吗?我们为什么要为立档者承担这个责任呢?
沧海一粟:泊客先生,如果说一尘先生对“鉴定标准的两个问题”的论述属于从理论层面对档案鉴定标准进行思考的话,你的“由档案业务指导人员代替某些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整理档案,其实就是一种鉴定”的观点就属于从实践层面对档案鉴定工作进行思考了,你由此而更深入地分析了这种作法最大的风险,并最终引发出了深层次的思考,这确实是值得我们每一个档案人尤其是档案业务指导人员思考的一个大问题,它不仅仅涉及到档案鉴定的标准问题。更涉及到档案鉴定的责任问题。就目前而言我们越俎代庖,甘当“雇佣工”,完成了我们所谓的“业务指导”任务,充当了一次“大好人”,可到头来追根溯源问责的时候,我们恐怕也难辞其咎!
汝阳老党:鉴定工作是一项很麻烦的事,保管期限在变,鉴定标准也在变,鉴定后还涉及到存与毁的问题,存的需要插卷,毁的需要一定的手续和过程。鉴定标准只是个标准,真正在鉴定的时候,是因人而异,是有一定的差别的。鉴定时应该是从宽掌握,以免把有保存价值档案无辜销毁。鉴定工作一定要由有责任心并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人从事。如果条件具备的话,还是适当延长保管期限,不急于鉴定和销毁为宜。
沧海一粟:汝阳老党先生,你的“鉴定标准只是个标准,真正在鉴定的时候,是因人而异,是有一定的差别的”的看法很客观,我也有同感。我认为不仅 仅是因人而异,还因时因地而异,即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是会有差别的,即便是同一个人鉴定同一件档案,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有时也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你的“鉴定时应该是从宽掌握,以免把有保存价值档案无辜销毁”、“如果条件具备的话。还是适当延长保管期限,不急于鉴定和销毁为宜”的观点我不敢恭维。固然我们鉴定特别是销毁档案应做到慎之又慎,但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如果那样的话,我们探讨档案鉴定和销毁问题还有什么意义!
沧海一粟:最后就档案的鉴定和销毁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是一项重要工作。其实质是:逐步去粗取精,保存有价值的档案而销毁没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保存有用的档案,以供今天、明天和后天使用,这是我们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但档案的作用和价值是不同的。有的长期有用、世代有用,有的则只在短期内有用,没有用就应该销毁,否则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严重浪费。为了使这项工作便于进行,所以在文件归档以前,就应该研究确定其保管期限,这种工作就叫鉴定工作:在对到期的档案进行销毁的时候,要看是否真的失去了保管价值,凡有保存价值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继续保存,这也是鉴定工作。至于销毁则比较简单,编造清册,经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以后即可送造纸厂监督销毁。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中最难的是分析档案的价值和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必须由熟悉业务、有学识和有权威的专家学者及行政领导共同研究确定。
当前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其一是不需要归档的文件比较多,应该从文书处理上加以解决,这需要立档单位的文书处理部门严把文件归档关,坚决剔除那些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做好档案的第一次鉴定工作,为以后的鉴定工作打下坚实而良好的基础。其二是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重复太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档案馆鉴定的工作量,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度,尽量减少甚至杜绝内容相同的档案重复进馆。当前国家档案局新出台的关于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把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其用意恐怕就是为了尽量避免内容相同的档案重复进馆。其三是档案越来越多,虽然进行了鉴定。但是不敢销毁,有的档案部门上报时提出了销毁意见,领导没有把握。不批。我认为遇到这种情况,不必着急,可以先放一放,什么时候认为不能再放了,这个问题就会提上日程,得到解决。其四是有了缩微胶卷、磁带、光盘、磁盘,原件档案是否可以销毁?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要慎之又慎,不要急于下决心。多年来。许多已经决定销毁的档案,都实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办法,对原件档案更应该特别慎重。尤其是重要机关和重要部门的档案,还是从长计议为上。我们决不能因为有了相同内容的电子档案,就认为相同内容的纸质档案就可以销毁完事了,销毁档案应三思而后行,否则后悔晚矣。其五是档案的鉴定和销毁,一般是在档案室进行,档案馆如无特别原因,以暂不赋予鉴定销毁的任务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