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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精神是政府自主性的体现,是作为主体的政府对自我存在和自我价值的积极认可。政府精神的主体是政府实体,这个实体是政府组织与公务员的统一体。政府精神不是单一的某种精神,而是多种精神的融合,主要体现为自由与权利精神、民主与法治精神、正义与公平精神、责任与服务精神。政府精神是一个系统性的结构,内在的各种精神要素有机统一,相互融合。自由与权利精神在政府精神中居基础性地位,民主与法治精神是政府精神实现的保障,正义与公平精神是政府精神的最高范畴,责任与服务精神是政府精神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