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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3年8月,A县国税局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甲企业代征辖区零星分散的税收,双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甲企业便以自己的名义向零星分散的纳税人代征税款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此外,该县国税局还授权其不具有发票检查权的内设机构对辖区某税务所的纳税人进行发票检查,该内设机构因获得授权而以自己名义对乙企业的发票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