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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营者权利与消费者权利是相互对立的,冲突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不能正确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势必会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经营者权利与消费者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关键词:经营者权利;消费者权利;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一、消费者的权利由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原因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收服务中所享有的权利。①回顾历史,"消费者权利"概念的第一次提出是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消费者运动再度兴起的背景下,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向国会提出的"消费者权利咨文"中首次出现的。它最初被提出时只包含了四项权利,即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的权利、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对商品的自由选择的权利、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肯尼迪总统的"四权论"影响深远,因此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于1983年作出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就是现在我们通常所说的"3.15"。②
此后,各国在上述"四权论"的基础上相继增加了其它的消费者权利,作为四权论的补充,逐步建立起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完备的法律体系。至于法律为什么保护消费者权利,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消费者的权利是相对于经营者的义务而言,只有经营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才得以实现。但是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都处于弱势地位,无论是对商品的知情权还是自主选择权方面,消费者都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法律为了平衡这种利益落差规定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二)营利性是经营者的本质,经营者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法律只有对消费者的权利加以确认和保护,才能促使经营者合法经营,致力于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三)法律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减少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改善消费环境,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消费者的权利的性质及与经营者的权利发生冲突的类型
消费者权利的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消费者权利是人的基本生存权。消费者为了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购买商品和服务,在此过程中,消费者为了确保安全首先需要了解产品的知识,这就是所谓的知情权;
2、消费者权利是人的发展权。消费者在满足了基本生存权外,还需要获得更高层次的发展的需求,这就产生了对高层次的商品和服务的需求;
3、消费者权利是社会的安定剂。消费者权利的确认和实现,有利于协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冲突,确保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在消费者的诸多权利中,我认为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权利冲突的类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2)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3)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与经营者的商品安全权。
三、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权利发生冲突的典型案例及其原因
案例1、消费者在购买一件商品的时候,尤其是价格昂贵的商品,通常都会向经营者详细询问商品的产地、原料、主要成分、价格规格、等级等重要事项,但是经营者在被问到某些不愿回答的问题时,不是避而不答就是以此问题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回答。在此情况下,法律应如何协调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权二者之间的冲突?
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尤其是随着房价的日益飙升,社会公众越来越高的呼声要求开发商公布建房的成本价格。面对此要求,几乎百分之百的开发商都会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那么建房成本到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以及购房者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是否有权知道建房成本,至今这些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案例2、近几年,小区业主尤其是生活有困难的业主拒绝交纳供暖费的案件层出不穷,他们在法庭上经常辩称:作为消费者他们虽然无权选择供暖单位,但应该有权选择供暖与不供暖,因为自己本身生活困难,无法承受一年几千元的供暖费,尤其部分小区的供暖费由16.5元上调到30元后,他们更难以承受,所以希望供暖单位能够停止供暖,这样他们也不会因为拖欠供暖费被告上法庭。但是作为供暖单位也有自己的苦衷,在现代的技术条件下,大部分住宅楼都无法在技术上实现供热的分户调节和计量,供暖管线采用的是整体串联供暖体系,在技术上无法做到单独停止向某一户供暖。而且,热能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在一座建筑物内,一家取暖,四邻均会受益。如果供暖单位尊重业主的自主选择权,即允许一家业主不交纳供暖费停止供暖,那么其他的业主也相继效仿,其结果就是供暖公司无法收回成本以致于亏损倒闭,最后损害的不仅仅是供暖公司的利益,更主要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所以部分法院在遇到上述情况时,通常要求供暖单位给予业主减免供暖费,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但是我认为,法院这么做也只是解决了个案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业主与供暖单位之间的自主选择权与自主经营权相冲突的问题,而且当事人通常对这种处理结果也是不满意的,但是迫于现实的无奈也只能接受。
案例3、有些超市或商场的安保人员以怀疑某位顾客偷东西而自行搜查顾客的人身或随身携带的手提袋或书包等物品,结果通常是什么也没搜到。超市或商场这么做无疑是侵犯了顾客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甚至名誉权,使顾客在心理上蒙上了一层阴影,但超市通常认为自己这么做也是迫不得已,因为货物时常被盗,商家损失惨重,只能通过这种方法预防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以上这3个典型的案例都是发生在我们周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这3个案例也只是经营者权利与消费者权利发生冲突的一个缩影。我认为二者发生冲突主要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
1、消费者与经营者是不同的物质利益实体,二者的利益是相互对立、相互制约的,双方都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经常会以个体利益为本位,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也难免会发生冲突;
2、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权利在社会生活的变迁中不可避免的出现扩张或伸缩,但是由于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及滞后性,不能及时解决二者的矛盾与冲突;③
3、由于立法技术存在缺陷,导致法的不确定性与模糊性,以致于在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过程中出现冲突。
四、如何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冲突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通过一定的技术规则和配套措施的完善是能够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分歧的。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解决办法:
1、在成文法固有的局限下,立法者应尽量提高立法水平,避免法的不确定性与模糊性引起的法律冲突;
2、当二者出现冲突时,应该两权相衡取其重,当然经营者权利和消费者权利孰轻孰重不能一概而论,弱者地位也不是永远恒定的(消费者也不是永远是弱者,经营者也不永远是强者),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绝对的定论。至于两权如何相衡,这就要看法律所保护的是何种利益了,同时法律的调整过程也是一次利益的再分配过程;
3、法律应预先确立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当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发生冲突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以最低的成本解决问题,但是我认为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消费者的维权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不是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就是诉讼成本过高、收集证据困难,以致于消费者在权利受到损害时通常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所以法律应逐步完善消费者权利保护救济相关方面的规定。
综上所述,只有正确处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冲突,使二者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时,社会经济生活才能在良性的轨道上发展,社会也会更加安定和谐。
注释:
①杨紫烜 主编《经济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252页;
②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97页;
③徐国栋 主编《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185页。
作者简介:杜冰,女,(1982-),北京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09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关键词:经营者权利;消费者权利;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一、消费者的权利由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原因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收服务中所享有的权利。①回顾历史,"消费者权利"概念的第一次提出是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消费者运动再度兴起的背景下,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向国会提出的"消费者权利咨文"中首次出现的。它最初被提出时只包含了四项权利,即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的权利、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对商品的自由选择的权利、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肯尼迪总统的"四权论"影响深远,因此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于1983年作出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就是现在我们通常所说的"3.15"。②
此后,各国在上述"四权论"的基础上相继增加了其它的消费者权利,作为四权论的补充,逐步建立起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完备的法律体系。至于法律为什么保护消费者权利,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消费者的权利是相对于经营者的义务而言,只有经营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才得以实现。但是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都处于弱势地位,无论是对商品的知情权还是自主选择权方面,消费者都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法律为了平衡这种利益落差规定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二)营利性是经营者的本质,经营者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法律只有对消费者的权利加以确认和保护,才能促使经营者合法经营,致力于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三)法律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减少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改善消费环境,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消费者的权利的性质及与经营者的权利发生冲突的类型
消费者权利的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消费者权利是人的基本生存权。消费者为了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购买商品和服务,在此过程中,消费者为了确保安全首先需要了解产品的知识,这就是所谓的知情权;
2、消费者权利是人的发展权。消费者在满足了基本生存权外,还需要获得更高层次的发展的需求,这就产生了对高层次的商品和服务的需求;
3、消费者权利是社会的安定剂。消费者权利的确认和实现,有利于协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冲突,确保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在消费者的诸多权利中,我认为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权利冲突的类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2)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3)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与经营者的商品安全权。
三、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权利发生冲突的典型案例及其原因
案例1、消费者在购买一件商品的时候,尤其是价格昂贵的商品,通常都会向经营者详细询问商品的产地、原料、主要成分、价格规格、等级等重要事项,但是经营者在被问到某些不愿回答的问题时,不是避而不答就是以此问题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回答。在此情况下,法律应如何协调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权二者之间的冲突?
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尤其是随着房价的日益飙升,社会公众越来越高的呼声要求开发商公布建房的成本价格。面对此要求,几乎百分之百的开发商都会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那么建房成本到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以及购房者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是否有权知道建房成本,至今这些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案例2、近几年,小区业主尤其是生活有困难的业主拒绝交纳供暖费的案件层出不穷,他们在法庭上经常辩称:作为消费者他们虽然无权选择供暖单位,但应该有权选择供暖与不供暖,因为自己本身生活困难,无法承受一年几千元的供暖费,尤其部分小区的供暖费由16.5元上调到30元后,他们更难以承受,所以希望供暖单位能够停止供暖,这样他们也不会因为拖欠供暖费被告上法庭。但是作为供暖单位也有自己的苦衷,在现代的技术条件下,大部分住宅楼都无法在技术上实现供热的分户调节和计量,供暖管线采用的是整体串联供暖体系,在技术上无法做到单独停止向某一户供暖。而且,热能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在一座建筑物内,一家取暖,四邻均会受益。如果供暖单位尊重业主的自主选择权,即允许一家业主不交纳供暖费停止供暖,那么其他的业主也相继效仿,其结果就是供暖公司无法收回成本以致于亏损倒闭,最后损害的不仅仅是供暖公司的利益,更主要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所以部分法院在遇到上述情况时,通常要求供暖单位给予业主减免供暖费,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但是我认为,法院这么做也只是解决了个案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业主与供暖单位之间的自主选择权与自主经营权相冲突的问题,而且当事人通常对这种处理结果也是不满意的,但是迫于现实的无奈也只能接受。
案例3、有些超市或商场的安保人员以怀疑某位顾客偷东西而自行搜查顾客的人身或随身携带的手提袋或书包等物品,结果通常是什么也没搜到。超市或商场这么做无疑是侵犯了顾客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甚至名誉权,使顾客在心理上蒙上了一层阴影,但超市通常认为自己这么做也是迫不得已,因为货物时常被盗,商家损失惨重,只能通过这种方法预防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以上这3个典型的案例都是发生在我们周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这3个案例也只是经营者权利与消费者权利发生冲突的一个缩影。我认为二者发生冲突主要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
1、消费者与经营者是不同的物质利益实体,二者的利益是相互对立、相互制约的,双方都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经常会以个体利益为本位,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也难免会发生冲突;
2、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权利在社会生活的变迁中不可避免的出现扩张或伸缩,但是由于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及滞后性,不能及时解决二者的矛盾与冲突;③
3、由于立法技术存在缺陷,导致法的不确定性与模糊性,以致于在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过程中出现冲突。
四、如何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冲突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通过一定的技术规则和配套措施的完善是能够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分歧的。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解决办法:
1、在成文法固有的局限下,立法者应尽量提高立法水平,避免法的不确定性与模糊性引起的法律冲突;
2、当二者出现冲突时,应该两权相衡取其重,当然经营者权利和消费者权利孰轻孰重不能一概而论,弱者地位也不是永远恒定的(消费者也不是永远是弱者,经营者也不永远是强者),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绝对的定论。至于两权如何相衡,这就要看法律所保护的是何种利益了,同时法律的调整过程也是一次利益的再分配过程;
3、法律应预先确立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当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发生冲突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以最低的成本解决问题,但是我认为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消费者的维权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不是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就是诉讼成本过高、收集证据困难,以致于消费者在权利受到损害时通常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所以法律应逐步完善消费者权利保护救济相关方面的规定。
综上所述,只有正确处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冲突,使二者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时,社会经济生活才能在良性的轨道上发展,社会也会更加安定和谐。
注释:
①杨紫烜 主编《经济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252页;
②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97页;
③徐国栋 主编《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185页。
作者简介:杜冰,女,(1982-),北京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09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