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来源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oneyga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需求看,随着自然人介入市场程度的增加,出现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也随之大量增多,如何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实现,同时适当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单靠民事诉讼程序已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赋予自然人以破产能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成为我国现行破产立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自然人 破产制度 立法建议 配套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一、自然人破产制度概述
  法律上的破产概念,是指债务人处于无力偿债的状态,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传统的破产概念,首先意味着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其次代表了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在现代破产法上,破产概念则意味着在这种事实状态下,存在着诸如和解、重整等多种处理方式。因此,现代破产法的功能在由清算型转变为拯救型,试图通过某种法律程序使债务人获得重生。本文使用的是“自然人”这一概念,而没有采用“个人”的概念。自然人破产就是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使得具有破产原因的自然人可以在法律上进入破产程序。本文所称的自然人既包括我国公民等一般的自然人,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合伙企业等商自然人。因此本文阐述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实质上遵循了以商人和一般人为基础的一般人破产主义。
  二、我国各地区自然人破产立法概况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法人的破产能力做出了严格限制,规定不应对依据《公司条例》或依该条例废止的立法登记注册的法人、社团或公司,或对依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而登记注册的合伙组织签发接管令。此外,该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则规定可以对自然人的遗产宣告破产。总之,香港破产制度基本采用了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即破产适用对象包括全体自然人,以及部分法人和遗产。
  (二)我国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台湾地区破产法总则》里。该总则规定对破产的适用对象没有限制,既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含在台湾地区境内的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又包括一定条件下的非法人团体(如合伙)。台湾地区破产法采取的是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破产适用对象,同样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且包括非法人团体和遗产。
  (三)我国大陆地区。
  我国内地现行的破产法律、法规在适用范围上有明确的区分。具体规定如下:国有企业法人适用《企业破产法》;非国有企业法人适用《民事诉讼法》;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公司法人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由于现行破产法适用主体未包含自然人,为了弥补适用主体上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千问题的意见》针对具有多数债权人的其他组织和公民“资不抵债”的情况,制定了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对于资不抵债的债务人的财产在扣除了相关费用后,按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数额按比例分配。但由于民诉法未能对财产分配做出更具体的规定,法院在分配财产中拥有决定权。因此实际操作中诉讼在先的债权人往往能得到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则有可能得不到偿还,从而使得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情形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平等求偿权的实现。由此可见,内地破产法不实行一般破产主义,而是实行一种有限的商人破产主义(即企业法人破产主义)。现行的破产法规只适用于各种企业法人(仅为商人中的一部分),至于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自然人、合伙、遗产,内地破产法则没有赋予其破产能力。
  三、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思考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的构建,必然会涉及到极其复杂的理论难点和制度上的矛盾。在设计自然人破产制度时,一方面要为自然人合理卸下债务负担,使其有机会获得重生;另一方面要设计完备的制度,维护债权人利益,防止自然人利用破产制度逃避债务。
  (一)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程序构建的立法建议。
  1、建立自然人破产能力制度。
  破产能力是指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具有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破产的资格。破产法刚诞生时的对象就是自然人,自然人破产是整个破产制度的发源,正是基于此,其他主体才最终进入破产制度。如果自然人背负沉重债务且没有破产能力,那么在与其他社会主体进行交易时,往往造成许多债务不能得到清偿,影响交易的安全性,从而也给社会带来了负担。而如果自然人有破产能力,可以通过破产免责获得新生,就能够重新投入到社会经济生活中去。由此可见,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将有利于降低社会交易的风险,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本文认为应逐步扩大破产法的调整范围,赋予任何自然人只要有权利能力,即可有破产能力,成为破产法的主体。
  2、明确自然人破产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人民法院主管。鉴于自然人破产与法人破产的类似性,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后也应由人民法院主管。当然,由于破产案件专业性强且耗时长,所以也不太适宜由普通民庭来审理。笔者认为,最好在普通法院中设立专门的自然人破产法庭来审理自然人破产案件。此外,对于自然人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规定以破产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对于级别管辖则可参照一般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高院和最高院管辖为例外。
  3、建立自然人破产和解制度。
  自然人破产和解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债务人可以通过破产和解而免受破产宣告或中止破产程序,继续自己的经营或生活,从而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应把和解制度作为其一项重要制度来构建。鉴于和解制度有可能被一些不诚实的债务人利用,如何克服破产制度的弊端,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成为了和解制度的重点。笔者建议,我国建立的自然人破产制度中应规定以下两点:第一,因债务人的欺诈等违法行为而故意促成的和解协议无效;第二,债务人无法执行或者故意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则其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效。在出现上述两种事实以后,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在权利人间分配其破产财产,以示惩罚。   4、建立简易自然人破产程序制度。
  当今社会存在大量的信用消费,大量的消费主体采用透支信用卡、分期付款、住房贷款等方式进行信用交易,这就带来了消费者要求免除债务责任而申请自我破产的案件激剧增加。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我国自然人破产案件可设立简易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案件的繁简来决定采取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这种程序分流的举措,使大量实施简单,标的额较小的破产案件得以快速审理,从而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自然人破产程序冗长,影响社会交易的安全性和确定性。
  (二)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
  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既需要完善相应的破产法律和制度,同时也需相应的配套制度提供支撑。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存款实名制。
  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是指某些特殊行业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的财产收入,并对社会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接受国家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一项法律制度,又称为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登记制度。这一制度有助于界定破产人的财产范围,区分其个人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从而防止破产人通过非法手段隐匿、转移财产,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展。此外,我国已经于2000年4月1日实行的个人存款实名制也是保障自然人破产制度顺利进展的配套制度。通过存款实名制,破产管理人能够掌握破产人的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有利于快速、清晰地管理破产人的财产,同时防止破产人隐匿财产和非法转移资金。
  2、建立自然人破产的自由财产制度。
  自由财产,是指在自然人破产案件中,基于维持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需要和保证债务人职业需要以及基于与债务人具有特定人身关系从而不予概括分配而授权给该自然人继续支配或者为债务人保留所有权的财产。区分自由财产时,首先要区分债务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只有将几者相区分清楚,才能确认出个人财产的份额,从而才能确认自由财产的范围。留给破产人一定的“个人财产”,给予其“再生”的机会;同时要严格限制和监督这破产者的日常行为,确保这一自留财产不被滥用。笔者建议借鉴香港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规定自然人在破产期间只能享受基本生活,严格限制其消费行为,如不得炒股,不能自费出国旅游,不准购买高价物品如奢侈品,不能再贷款借钱等。
  3、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社会保障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一样,都是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现象。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自然人破产制度来说是必不可缺的,毕竟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不同,企业法人破产后可以消亡,但个人破产后自然人主体仍然需要生存,因此必须有完备的破产自然人社会保障制度,由国家发挥社会保障功能,对其基本生活予以保证。另一方面,为实现平等竞争,市场主体也必须平等地分担市场风险,当这些风险以及各种债务对人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时,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和全体社会成员给予必要保障,以化解风险。所以应大力建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就业制度和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切实为破产人减轻经济压力,在宏观上也能减轻社会负担,缓和社会矛盾。
  4、建立许可免责制度。
  破产免责制度是一种特别债务清偿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对于其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这种制度鼓励债权人宽容债务人,最大限度地给予债务人重新经营事业的机会。世界各国关于免责制度的立法例主要有两种:即当然免责制度和许可免责制度。当今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大都规定了许可免责,如德国和日本等。笔者认为,在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时,应严格规定个人破产的条件,建立许可免责制度,防止出现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总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虽然现阶段可能会有一部分人在心理上、观念上对此不能接受,也可能会带来某些震荡,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我们不能因其消极作用而否定其进步性。实行自然破产制度利大于弊,我们要根据我国国情设计出适合我国现实经济发展状况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它必然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作者: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王利民、杨立新、王轶新等:《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文秀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
  [3]尹正友、张兴:《中美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9年6月第1版.
  [4]吴江天:《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5]项家苗:《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6]汪世虎、李刚:《自然人破产能力研究》, 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
  [7]焦锐:《浅议个人破产制度一兼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特殊规则》,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7期.
其他文献
期刊
期刊
物流配送体系的确定是每个零售企业必须进行的主要战略抉择,选择一个适合本企业经营环境和经营特色的物流配送体系是走向成功的第一步.因此,首先应当深入细致地认识各种类型
期刊
期刊
期刊
期刊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有一部分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均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但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均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签具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仅作形式审查,认为协议离婚的手续齐全后,就直接发给离婚证,而缺乏必要的实质审查,致使离婚协议中的瑕疵行为屡有发生。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中遗漏小孩抚养问题的瑕疵行为该如何救济呢?本文由一则案例试作
期刊
摘 要 清正廉洁是从政之本,为官之要也是领导干部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如何才能做到防腐倡廉?重点要健全三大机制。本文对此试作分析。  关键词 三大机制 防腐 倡廉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清正廉洁是从政之本,为官之要,也是领导干部最起码的职业道德。我们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牢牢把握是与非的临界点、行与禁的分水岭,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牢固树立“按规矩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