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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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一般应当”的解读关系到量刑建议存在的正当性基础——量刑建议权力属性的探讨。当前,对“一般应当”主要解释为“应当”,这是一种形式解释。将其作形式解释有违我国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并与控审分离原则相矛盾,且悖离实质真实的诉讼观。为避免与基本理论相冲突,运用法解释学方法对“一般应当”进行实质解释就显得十分必要。对“一般应当”作“可以”之解,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权力制衡理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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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对侦查取证机制影响之实证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8BFX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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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一般应当”的解读关系到量刑建议存在的正当性基础——量刑建议权力属性的探讨。当前,对“一般应当”主要解释为“应当”,这是一种形式解释。将其作形式解释有违我国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并与控审分离原则相矛盾,且悖离实质真实的诉讼观。为避免与基本理论相冲突,运用法解释学方法对“一般应当”进行实质解释就显得十分必要。对“一般应当”作“可以”之解,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权力制衡理论、法官保留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建立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允许法官提前介入量刑协商程序、建立量刑说理制度是将实质解释从理想变为现实的可取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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