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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应建立与信息权利保护相适应的档案开放与开发政策体系。在对现有档案法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著作权法》等10余部信息法律法规的冲突进行系统梳理和述评的基础上,提出在立法过程中应该遵循平衡原则、协调统一原则、效益原则和救济原则.并把档案信息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全部纳入档案开放与开发政策体系建设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