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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中一批新的产权单位的出现,涉及新老单位的资产重组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国家档案局等四部委关于《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全宗理论中的来源原则既有相通又有相悖之处。为了能够从全宗理论中找到该《暂行办法》的分类处置档案的理论依据,试用德国全宗理论中的自由来源原则对其加以释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