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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时,通常以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入账基础。但在申请合并企业以前年度所得税亏损弥补事项时,需要确定被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作为税务机关核定合并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限额的计算基础,本文对涉及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与净资产公允价值存在差额情况下的合理分摊提出了相应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