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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防范公告中的风险。必须重视《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中对“受让方”的要求,可以看做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意向受让方答应你提出的要求而且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那么你就有出让该企业国有股权的义务。如果对受让方有要求,就必须一次性全提出来,且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为了争取主动,出让方可以在条件中多加一些限定性内容,尤其是诸如“转让方认可的”担保、员工安置等条件,这是交易所目前所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