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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依照国税发(1994)239号文件的规定,“来料加工”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但是在政策执行中,我们发现出口免税企业财务核算上存在着以下问题:1.免税货物进口后,有的企业直接登录原材料帐,借:原材料,贷:应付帐款(银行存款)。因该原材料不是企业直接购进,而是受托加工,因此上述帐务处理是不正确的,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核算。2.货物加工过程中的成本核算不统一,有的企业误将进口货物成本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