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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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现今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民族地区的应用。本文主要集中在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途径等问题进行探讨,进而不断完善我国民族地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使民族地区的纠纷能够得到更加及时、完善的解决。
  关键词 民族地区 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杨峰,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地区法制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27-02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解释含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在于,在社会上,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行政、仲裁、诉讼等)具有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模式,形成了互补,满足了社会主体对程序制度和动态调整的多样化需求。所谓“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的 ,其意义在于避免争议,单纯地希望在程序、诉讼和绝对化;主张社会价值的多元化作为基本概念,不排除在争端解决中的私人和社会自发或有组织的力量的作用。它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各种各样的选项,同时对每一个具体的值(如经济、方便、合理等)提供选择指南。自古以来人类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法治在当代社会中也需要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解决的内容非常广泛,如刑事纠纷、行政纠纷、民事纠纷等;其解决方式有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社会救济这三种途径。
  从纠纷解决程序的有效性和严格的角度来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正式和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正式争端解决,主要是指受行政机关对行政裁决的争议和对解决方案更严格的要求,包括解决法院调解、仲裁委员会和行政机关的解决。通过法院解决争议,包括刑事纠纷、民事纠纷和各种纠纷。由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是非常复杂的,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方式。仲裁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将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方式。非正式纠纷解决主要是指非政府组织或其他实体参与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调解和和解。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方法,按照双方的协议。这里的调解只包括民间调解,不包括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是一种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非正式纠纷解决方式没有严格的程序,比较便捷灵活,节约诉讼成本,法律约束力相对较弱。
  二、完善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一)民族地区纠纷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1.各种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一方面,近几年来民族地区的经济迅速发展,民族地区与外界的交流日益频繁和广泛,民族集聚区的居民与外来人员的纠纷日益增多。另一方面随着民族地区教育水平的提高,人民的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也随之发生改变,人民会更加积极争取自己的利益和增强对自身利益的保护的意识。这在不同程度上增加纠纷产生的可能性,民族地区的纠纷日益增多。
  2.矛盾从简单到复杂。矛盾以前主要集中于邻里矛盾和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主体也比较单一。现今在资源的权属、土地承包权、工程建设方面的纠纷多发,行政性质的争议和刑事纠纷的增加。
  3.有广泛的影响。传统的纠纷,一般只涉及主体的纠纷,双方的家庭,影响小。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多样化的讯息传播渠道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加迅捷。纠纷当事人可能会运用微博、微信等即时通讯平台把纠纷传到网络上,于是,这就使得纠纷的知晓人群迅速覆盖众多领域,也会使得矛盾激化,甚至不法分子会煽动不明真相的广大网民无限扩大矛盾冲突,尤其涉及群体性纠纷和一方是弱势群体的纠纷时。这几年,城市拆迁、农村土地的征收征用、重大安全事故频发,并且对抗性、激烈性、破坏性、舆论的高度干预性,都与纠纷的迅速传播紧密相连。
  (二)民族地区纠纷具有一定的民族性
  1.民族风俗习惯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产生的纠纷。例如主要聚居在广西西北的南丹县八圩、里湖瑶族乡和贵州荔波县朝阳区瑶山乡一带,总人口约3万的白裤瑶族,他们多数居住在深山,与外界的交流较少,仍然保持着许多原始的生活状态。白裤瑶族过去以打猎为生,许多家庭自制枪支,因此有许多人非法持有枪支,这与国家刑法的有些规定是相矛盾的。另外,白裤瑶族多数居住在深山,相对闭塞,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当地的地理位置优势和人们对毒品的无知而诱骗当地居民种植毒品原植物,因而许多居民对种植毒品而构成犯罪而不自知。再者,白裤瑶族的走婚传统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也时有发生。
  2.民族性矛盾与非民族性矛盾交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和迁徙日益频繁,这也使得在民族区域内涌入大量的非本地区民族常住人口。例如西藏自治区,由于西藏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国家对西藏和平、稳定、发展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到西藏就业、定居、旅游的人也越来越多,因而西藏地区纠纷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方面本地区常住藏族人民与汉族人民之间、常住藏族与藏族之间、汉族与汉族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外来汉族与藏族、汉族与汉族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和复杂化。
  三、少数民族地区问题的多样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立法不足
  立法的不足,缺乏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保护。无论是通过法院的纠纷解决,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在我国的诉讼纠纷解决中具有健全法律基础,但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除了调解与仲裁制度之外,我国还具体从制度方面的综合系统解决了诉讼纠纷的相关立法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接触和互动,如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领域,我国法律也不适用范围、程序、时限和原则。而且,在实践中,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手段,具体的方式,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统一的模式,导致类似纠纷的具体操作和解决方案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结果。这些问题的实施不利于我国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二)司法资源不足
  1.专业的诉讼从业人员不足。一方面,由于我国民族地区多数地广人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等,因此法院和检察院的人员数量相比沿海地区有很大的差距,尤其基层工作人员。另一方面,我国许多民族地区教育水平相对落后,许多民族地区十分缺乏双语从业人员。再者,民族地区基层法检人员每年新增人员大大于新增人员,人才流失严重。
  2.专门的非诉讼从业人员不足。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物质保障,在民族地区十分缺乏专门从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人员,许多从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人员都身兼数职。一方面,因为缺乏专门从事非诉讼工作的从业人员,所以致使许多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及时解决。另一方面,从业人员的多重身份导致从业人员的专业法律素养相对较低,不利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运转。
  (三)司法机关的的任务过重
  诉讼作为最终的和最后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其是当事人穷尽其他纠纷解决途径之后的唯一选择。随着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的更加重视及对法治的宣传,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也更加了解,人们更加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许多以前不懂法的农民工也逐渐懂得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味地和相对方拉持久战或者无奈地拿着写着工资的“空头支票”。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一方面使得人们更加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增强社会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人民在遇到问题时会更倾向于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法院的压力增大。
  近几年,在民族地区人民法院的案件逐年上升,案件数量的增加给法官带来巨大压力,尤其基层法院的法官。在案件数量增加,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法官既要保证案件的审结质量又要保证诉讼效率,这势必使法官的超负荷工作,结果是法院难以承担的诉讼权。
  (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固然我国现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民族地区解决纠纷中发挥重大作用,但它仍然是一个不太好的地方很多的机制。虽然人民调解和人民仲裁等民间或半官方机构在解决纠纷方面有显著作用,但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不能有效衔接,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未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纠纷往往解决的不彻底,进而导致一些纠纷久拖不决,甚至纠纷当事人因对纠纷解决的不满而不停上访、在人民政府前静坐及拉横幅,造成恶劣影响。
  四、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途径
  (一)完善相关立法机制
  完善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立法,是解决争端解决机制的保障。完善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借鉴吸收习惯法、民间法等非国家制定法中的合理成分。把实践中运用最广泛、最有效的部分纳入到立法层面,成为制定法的一部分。把那些落后的、不合理的部分剔除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则范围。这样做可以保障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可以缓和国家制定法在民族地区实施的矛盾。二是加快《人民调解法》的发展,以满足少数民族地区解决社会纠纷的需要。
  (二)进一步增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扶持
  在民族地区,很多人不愿意从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工作人员的物质生活得不到有效保障。如,仲裁员的工作机制并未纳入国家财政行列,尤其在特别重视“金饭碗”的今天,许多人就更不愿意从事此项工作。因此,在我国民族地区从事法律方面工作的专职人员相对较少的情况下,要着重加强非诉讼工作人员的物质保障,如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
  (三)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和衔接
  在实践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都充分地发挥着作用,但是在两者之间如何有效地协调和衔接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完善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首要的是要打破不同纠纷之间的壁垒,在保证独特个性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下,建立了一个三维交叉的纠纷解决机制,为纠纷的有效运作提供一个全面的机制。
  无论如何,要推动国家区域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必须重视争端解决机制,在非诉讼纠纷解决协调机制中必须考虑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征,实现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充分发挥民族地区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注释:
  张晓.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社会民生.2014(3).
  参考文献:
  [1]李志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国情国力.2009(12).
  [2]陆艳萍.构建民族地区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途径.光明网.2012.12.10.
  [3]辛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与监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今日中国论坛坛.2012(12).
  [4]张谦元、刘明.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与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西北人民大学学报.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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