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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经用户同意,有关部门就将其通信秘密泄露,用户应根据有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邮电部发布的《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电信业务的情况和内容。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通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赔偿有关用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申报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