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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5日,广东省珠海市法制局公布,《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已面向社会公布。《条例》规定,受到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六个月、一年、二年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有此情形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在相应时限内也不得在特区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