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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提高供热质量,“三北”地区某市政协委员提议,“应出台地方法规,效仿劳动部门的保证金制度,在供暖期前,由供热企业行管部门按照供热企业供暖费总额的百分比收取供热保证金,供热期结束后,如果供热合格,保证金全额返还;如果供热质量不好,一部分退还给热用户,一部分作为罚金上缴财政。”建言一出,引来讨论声一片。其实,这位政协委员的建议并不新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