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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对贫困性农户金融供给现状进行简要分析,并揭示了由于农村金融抑制、金融机构“嫌贫爱富”本性以及农业高风险等原因,在市场机制主导下,农村正规金融市场与非正规金融市场对于贫困性农户存在市场失灵现象。对此,从政府干预的角度提出了相应政策建议。
关键词:贫困性农户;市场失灵;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C193.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145-01
一、贫困性农户金融供给现状分析
(一)正规金融市场的金融供给
在传统正规金融机构中,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以及自身经营不善而导致的沉重包袱,使得農村信用社无力承担支农任务,随着近几年的商业化改革,农村信用社被赋予了商业化的烙印。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农业银行的经营方向和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信贷资金主要投放给城市、乡镇企业以及农村富裕性农户,而贫困性农户的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使得其被农业银行排除在资金供给之外。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在现行的金融体制下已演化成为单纯的粮油收购贷款银行,业务范围逐渐萎缩,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极其有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只存不贷”的经营方式使其成为农村名副其实的“抽血机器”,而对于贫困性农户这类急需“输血”的群体,邮政储蓄银行很难为其提供金融供给。
(二)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金融供给
我国农村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主要包括农村合作基金会、合会、地下钱庄、典当行以及民间借贷等,由于正规金融扶贫效应的弱化,它演变成为了贫困性农户的主要融资渠道,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在非正规金融体系中,基本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且获取信息成本低,贷后监督更有效。其次,在非正规金融体系中存在一种“隐形担保机制”,这种隐性的信贷约束机制与正规金融相比能够更加有效的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刺激资金需求者在使用信贷资金时寻找投资收益率更高的项目,确保资金效益的最大化。虽然非正规金融相比正规金融在扶贫效果上有很大的优势,但其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扶贫的效应。首先诸如民间借贷、高利贷等非正规金融由于其贷款利率起点设置较高,加重了贫困性农户的还款负担,加大了信贷违约的风险。其次,农村非正规金融由于其规模小,范围窄,导致其在经营管理中缺乏规模效应。
二、贫困性农户金融供给:市场的失灵
一般来说,市场失灵是指价格机制在引导稀缺资源流向某一领域时是无效的,即资源配置未达到帕累托最优。因此农村金融市场针对贫困性农户运行的失灵是指这样一种现象,即利率无法引导信贷资金流入贫困性农户手中,从而导致贫困性农户的金融供给不足。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农村金融机构的垄断经营。市场化改革以来,农村信用社在金融体制改革中一跃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龙头老大”,由于其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使得农村信用社针对贫困性农户设定信贷资金利率时,往往超过了人行规定的范围。非正规金融由于监管的缺失,高利率的借贷现象十分普遍。②资金供需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在农村,农户的经济活动信息很难在市场上表现出来,贫困性农户信息资料更是处于真空状态,因此金融机构很难掌握贫困性农户的市场信息,在发放贷款之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其进行调查审核,以确定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贷后又很难对其贷款用途予以监督。③农村金融市场的“嫌贫爱富”本性。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嫌贫爱富”本性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从农村金融机构自身来讲,市场化改革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形成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营模式,在该经营模式的驱动下,农村富裕性农户和维持性农户自然而然就成为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从农户本身来讲,贫困型农户由于缺乏获取贷款的抵押担保品、经济信息缺失、生产经营利润率低,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在为贫困性农户提供扶贫金融供给时不仅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而且贷款利润率较富裕性农户亦很低。
三、政府的作用
福利经济学指出,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完全有效的配置稀缺资源,因此需要市场以外的力量–政府予以调节。具体情况如下:①政府部门要强化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丰富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体系。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市场扶贫的主力军,在提供扶贫金融供给时的高利率政策使得贫困性农户难以获取信贷资金。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强化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对于其小额信贷的利率浮动范围作出严格的规定,确保利率能在贫困性承受的范围之内。此外政府要丰富农村金融市场,通过建立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机构来改善农村信用社的垄断经营现状,使得农村金融体系处于良性竞争的状态。②政府部门针对贫困性农户的财政扶持政策。政府部门的社保机构要制定贫困农户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甄别系统,对于丧失劳动力的贫困性农户要予以财政救助。政府的扶贫办可以通过无偿的财政拨款在农村开发扶贫项目,以吸纳具有劳动能力的暂时性贫困农户就业,通过扶贫项目的收益分配,为贫困性农户提供收入。除此之外,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医疗、教育以及福利的财政投入,建立针对贫困农户农业生产的风险补偿基金,转移农业生产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③政府的扶贫金融政策。首先政府部门要对农村金融机构予以一定的财政贴息,稀释和转移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金融交易的过高成本由政府承担;其次,政府可通过农村金融机构为贫困性农户提供专项扶贫信贷,信贷资金实行零利率或者负利率制度,即贫困性农户只需归还全部或部分本金,而无需支付利息。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作者简介:谷小菁(1986— ),女,汉族,重庆人,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领域金融理论与政策。
作者单位:
[1]谈儒勇.中国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1999,10:53-61.
关键词:贫困性农户;市场失灵;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C193.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145-01
一、贫困性农户金融供给现状分析
(一)正规金融市场的金融供给
在传统正规金融机构中,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以及自身经营不善而导致的沉重包袱,使得農村信用社无力承担支农任务,随着近几年的商业化改革,农村信用社被赋予了商业化的烙印。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农业银行的经营方向和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信贷资金主要投放给城市、乡镇企业以及农村富裕性农户,而贫困性农户的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使得其被农业银行排除在资金供给之外。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在现行的金融体制下已演化成为单纯的粮油收购贷款银行,业务范围逐渐萎缩,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极其有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只存不贷”的经营方式使其成为农村名副其实的“抽血机器”,而对于贫困性农户这类急需“输血”的群体,邮政储蓄银行很难为其提供金融供给。
(二)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金融供给
我国农村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主要包括农村合作基金会、合会、地下钱庄、典当行以及民间借贷等,由于正规金融扶贫效应的弱化,它演变成为了贫困性农户的主要融资渠道,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在非正规金融体系中,基本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且获取信息成本低,贷后监督更有效。其次,在非正规金融体系中存在一种“隐形担保机制”,这种隐性的信贷约束机制与正规金融相比能够更加有效的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刺激资金需求者在使用信贷资金时寻找投资收益率更高的项目,确保资金效益的最大化。虽然非正规金融相比正规金融在扶贫效果上有很大的优势,但其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扶贫的效应。首先诸如民间借贷、高利贷等非正规金融由于其贷款利率起点设置较高,加重了贫困性农户的还款负担,加大了信贷违约的风险。其次,农村非正规金融由于其规模小,范围窄,导致其在经营管理中缺乏规模效应。
二、贫困性农户金融供给:市场的失灵
一般来说,市场失灵是指价格机制在引导稀缺资源流向某一领域时是无效的,即资源配置未达到帕累托最优。因此农村金融市场针对贫困性农户运行的失灵是指这样一种现象,即利率无法引导信贷资金流入贫困性农户手中,从而导致贫困性农户的金融供给不足。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农村金融机构的垄断经营。市场化改革以来,农村信用社在金融体制改革中一跃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龙头老大”,由于其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使得农村信用社针对贫困性农户设定信贷资金利率时,往往超过了人行规定的范围。非正规金融由于监管的缺失,高利率的借贷现象十分普遍。②资金供需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在农村,农户的经济活动信息很难在市场上表现出来,贫困性农户信息资料更是处于真空状态,因此金融机构很难掌握贫困性农户的市场信息,在发放贷款之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其进行调查审核,以确定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贷后又很难对其贷款用途予以监督。③农村金融市场的“嫌贫爱富”本性。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嫌贫爱富”本性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从农村金融机构自身来讲,市场化改革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形成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营模式,在该经营模式的驱动下,农村富裕性农户和维持性农户自然而然就成为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从农户本身来讲,贫困型农户由于缺乏获取贷款的抵押担保品、经济信息缺失、生产经营利润率低,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在为贫困性农户提供扶贫金融供给时不仅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而且贷款利润率较富裕性农户亦很低。
三、政府的作用
福利经济学指出,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完全有效的配置稀缺资源,因此需要市场以外的力量–政府予以调节。具体情况如下:①政府部门要强化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丰富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体系。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市场扶贫的主力军,在提供扶贫金融供给时的高利率政策使得贫困性农户难以获取信贷资金。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强化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对于其小额信贷的利率浮动范围作出严格的规定,确保利率能在贫困性承受的范围之内。此外政府要丰富农村金融市场,通过建立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机构来改善农村信用社的垄断经营现状,使得农村金融体系处于良性竞争的状态。②政府部门针对贫困性农户的财政扶持政策。政府部门的社保机构要制定贫困农户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甄别系统,对于丧失劳动力的贫困性农户要予以财政救助。政府的扶贫办可以通过无偿的财政拨款在农村开发扶贫项目,以吸纳具有劳动能力的暂时性贫困农户就业,通过扶贫项目的收益分配,为贫困性农户提供收入。除此之外,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医疗、教育以及福利的财政投入,建立针对贫困农户农业生产的风险补偿基金,转移农业生产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③政府的扶贫金融政策。首先政府部门要对农村金融机构予以一定的财政贴息,稀释和转移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金融交易的过高成本由政府承担;其次,政府可通过农村金融机构为贫困性农户提供专项扶贫信贷,信贷资金实行零利率或者负利率制度,即贫困性农户只需归还全部或部分本金,而无需支付利息。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作者简介:谷小菁(1986— ),女,汉族,重庆人,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领域金融理论与政策。
作者单位:
[1]谈儒勇.中国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1999,10:5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