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并购中的员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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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0年7月,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公司(以下简称诺西)与摩托罗拉公司(以下简称摩托罗拉)联合公布,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将收购摩托罗拉的大部分无线网络基础设施资产,中国地区涉及此次收购的相关部门员工将超过2000名。据媒体报道,从11月25日起摩托罗拉杭州公司、北京公司以及天津公司不约而同地爆发了员工薪资纠纷事件。主因是诺西收购摩托罗拉无线部门之后的员工薪资和福利存在争议。
  根据新的劳动协议内容,进入诺西后,中国区摩托罗拉员工待遇将下降5%以上,而诺西的员工待遇在与摩托罗拉合并消息出来后普遍上调了5%左右,这就导致了摩托罗拉的员工和原诺西的员工薪资方面又拉大了一截。
  并购后,摩托罗拉需补偿员工N 1或N 2或N 3倍(N为工作年㈣的月工资,但是在工资基数和倍数的计算上面,摩托罗拉的人力资源部与员工产生很大分歧,难以达成共识。对此,摩托罗拉方面表示,将本着可比较的原则,努力保持员工薪资基本不变。诺西方面也表示,诺西对待加盟的摩托罗拉员工的原则是,提供可比较的薪酬方案、维持原有的体系基本不变,并尽量满足员工的诉求。
  此外,摩托罗拉之前提供一项补充住房公积金,该福利需要摩托罗拉员工连续在摩托罗拉工作三年才能拿到,但由于摩托罗拉公司无线部门被诺西收购,而摩托罗拉公司以未达到三年为由取消该福利,这导致很多工作未满三年的员工无法享受该福利。
  
  点评
  
  以往的企业并购案例中,各方比较关注的主要还集中在公司法、经济法层面。然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劳动法在并购过程中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以本案为例,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就主要集中在员工关系处理方面。
  所谓并购,是某一企业通过支付一定对价,将另一企业或者另一企业的某一业务整体收购、合并到本企业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通过并购,可以实现资源整合,从而在市场竞争方面占据优势。
  可见,并购可能涉及两种方式,一种是吸收合并,将另一企业完全融合进本企业,另一企业实体消失;一种是对另一企业的某一业务进行收购、整合,另一企业作为一个法人依然存在。而在后一种方式中,又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只购买业务,不涉及人员转移:另一种情况是,购买业务的同时,人员也随业务一起被收购。无论以哪种方式进行,只要出现并购,就会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根据并购方式设计劳动合同处理方案
  
  根据以上分析,在并购过程中,不同的并购方式,所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会遇到不同的处理方式。
  ●吸收合并方式。一般整个企业的资产、人员都会并入收购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收购方应当完全继承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地位,行使用人单位的权利,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
  吸收合并完成后,收购方还要对资源进行整合,才能实现收购之初的目标,这可能会涉及对所涉员工进行调岗、调薪,此时就需要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收购方需要获得劳动者的同意方可进行,不能单方变更。若收购方无法与劳动者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则应视具体情形继续履行原合同,或者依据情势变更(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即: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又无法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来解除劳动合同。
  ●并购部分业务不涉及人员转移。原则上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是被收购方由于业务卖出,不再需要相应岗位的人员,客观上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收购方可以与所涉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若无法就变更达成一致,被收购方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并购部分业务涉及人员转移。此时由于被收购方主体依然存在,而并购协议所约定的有关人员的处理问题当然不能适用于所涉劳动者。因此,还需要被收购方先与所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由收购方与所涉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由于一些企业会嫌签来签去的太麻烦,一般会采用三方协议的形式,对并购双方及所涉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案中所述情况,即为这种情形。一旦劳动者不同意从被收购方转移到收购方,就意味着劳动者与被收购方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被收购方只能依据情势变更的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在并购过程中,根据不同的并购方式,会形成不同的劳动合同处理方式,或者是收购方处理,或者是被收购方进行处理,又或者是收购双方共同参与处理。因此,企业在进行并购方案设计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明确员工的劳动合同处理方式,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谨慎处理薪资福利的变更
  
  在并购过程中,由于可能会出现人员的转移,而不同的企业,薪资福利待遇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所涉劳动者从被收购方转移到收购方以后,自然面临着薪资福利待遇的变更问题。
  对于薪资福利的变更,如果是收购方的薪资福利体系比被收购方的薪资福利体系对劳动者更为有利,一般也不会发生分歧。但如果被收购方的薪资福利体系,比收购方的薪资福利体系对劳动者更为有利,那么劳动者就会提出质疑。上述案情正体现出了这一点,此时还需遵循前面的分析来进行处理:
  如果是吸收合并,合并后劳动者与收购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如果收购方要对劳动者适用本单位的薪资福利体系,而劳动者又不同意,则此时收购方需要按照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资福利向劳动者支付,但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部分,则按照收购方的规章制度执行,因为此时劳动者已经与收购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收购方依法制定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劳动合同对收购方会形成约束力,收购方需要履行其中对于薪资福利的约定,但也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如果是并购部分业务,且涉及人员转移的,则由三方协商确定。若劳动者因薪资福利问题,拒绝转入收购方,则根据劳动合同问题部分的分析,由被收购方依法处理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所以,像本案中,若是摩托罗拉的员工对于诺西的薪资体系不满意,不同意转入诺西,那么摩托罗拉就需要依法进行经济裁员,或者根据情势变更解除,不管以哪个理由,都要依照法律程序执行,不能直接解除。
  另外,并购过程中,可能涉及一些期待型福利待遇的处理问题,如本案中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这些期待型福利待遇往往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相挂钩,并且通过协议约定或者制度规定固定了下来。但是,一旦发生并购,劳动者就可能面临由于劳动关系需要解除而无法享受到这类待遇的情况。此时,除非相关协议或制度中有明确约定,否则一般被收购方不给予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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