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阳光私募基金发展问题及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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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泛资管时代的到来,私募基金规模明显壮大并开始频繁出现在证券市场和公众视野中。特别是以投资二级市场为主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高端投资者的理财渠道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本文结合最新的私募行业最新的监管政策和宏观环境,分析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及行业发展趋势。
  【关键词】阳光私募基金;现状;趋势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资金。与之相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私募基金按照不同的投资标准可以分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PE/VC两种。PE/VC基本集中在还没有上市的企业的股权投资,而前者基本投资已经上市的大型企业发行的金融衍生产品。本文所研究的对象本质上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种,指的是通过可靠的信托公司进行发布,并且在相关监管组织备案,所有的基金交由第三方银行来管理,定期出具详细的业绩报告的基金。
  从法律角度来看,阳光私募基金的本质是一种流通与金融市场的信托产品,合方通过签订信托合同明确拥有的权力和需要承担的义务。产品依托于信托公司实现发行,信托公司实际上就是提供了一个基金运作监管的平台;所有的资金交由银行托管,以确保安全可靠;资金的实际运作和管理通常由基金公司负责;而证券公司在其中只是充当证券托管人的角色,来确保证券发行的安全性。
  1 阳光私募基金发展现状
  2016年2月,这是针对私募公司内部管理运作的有关规定,它涵盖了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投资研究、运营保障等每一流程,使整体业务流程进一步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资金安全,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2016年2月基金业协会还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信息公布进行了明确规定,完善了信息披露体系,规范了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通过制定和实行这一办法,有效维护了投资者对于基金运作的知情权,优化配置市场资源。此后又提出了一些《公告》,明确规定了所有私募基金管理的高层工作人员都必须拥有从业资格证,如果产品没有经过备案,对应的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就会被注销。该条款反映了私募备案的重要性,另外,5.1与8.1发起的注销空壳工作,使整个行业的风气得到了有效整顿。2016年4月,又提出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指出只有经过私募登记,同时具有资金销售权利的组织机构才能成为募集主体;私募机构必须和相关监督银行签订协议;私募主体有义务发布信息供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认定和选择;在私募过程中,不能大肆发布业绩或产品信息;产品宣传只能面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严格确认投资者资格,不能非法转让或拆分;规定投资犹豫反悔期为24小时,期间进行回访,它更加全面系统地对所有细节性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规定,有效规避了私募行业的风险,使众多私募机构的运转经营进一步合法化,这标志着私募基金发展领域的监管自律体系处于完善进步过程中,行业协会根据相关条例,实行行业信息共享、备案登记、纪律处分、分类公示、黑名单、自律检查等各项管理措施,在事中监管与事后监管两个阶段加大执行力度,使私募公司自觉遵守合法合规、诚实守信的原则,让投资者与资本市场放心,从而保证可持续发展。
  2016年,经过一系列的行业新规的出台,私募行业也迎来了一轮清理。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11月全国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达17649家,其中已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7940家。在“大清理”的去伪存真之下,登记备案私募的整体数量骤降,而大型私募数量却是一直延续着增长,行业马太效应进一步凸显,如图1所示。
  而相反的是,私募基金的管理规模和管理基金数量都继续增长。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8月,私募基金认缴规模总计达到80311亿元,其中证券管理人的部分占据24145亿元。
  2 阳光私募基金发展的问题
  2.1 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阳光私募的前身是地下私募,虽然操作比较灵活,可是在理财做账上较为随意,而且管理经验欠缺,容易忽视风险控制,缺乏一套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部分私募债风险控制工作上还没有完全落实,制度规章流于形式,难以实践。即使在设计产品过程中会涉及到风险规避的考虑,而实际执行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为了更好的降低投资风险,很多的阳光私募产品都设立了预警线与止损线,这是一种风险防范措施。比如说如果是0.94预警、0.92止损的话,当产品发生亏损,净值跌到0.94时,会提出预警,就需采取减仓策略。当跌至0.92时信托公司止损指令,防止亏损进一步扩大。可以说,通过设立预警与止损线,使得产品的风险降低,把投资者的本金安全,把最大亏损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私募基金经理常常会对预警提示不采取任何措施,致使预警线形同虚设。
  据笔者了解,目前市场上建立了完整风控体系的阳光私募基金仍旧较少,仅有几家规模较大的私募机构。它们之中大部分都是通过事前、中、后三个阶段的风险控制措施来有效规避风险。其中,事前控制指的是采取投资限制、股票仓位管控、股票池管理等方式来实现风险监控;事中控制的主要任务就是确保指令的有效执行,通常需要借助相关模型做出正确决策;事后控制,则是在上述控制基础上进行适当的修正和总结。回顾私募行业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那些具有较长发展历史的私募大多都在随着市场变化完善和改进自身的风险控制体系。
  2.2 销售方违规操作
  阳光私募基金涉及了四个主体。一是投资人,即信托计划中的合格投资者。二是销售方,即销售信托计划的银行、证券公司或者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三是受托人,即信托计划的托管人,即信托公司。四是投资顾问,即实际操作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销售方存在着一定的违规现象。
  阳光私募产品的销售渠道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即证券公司营业网点、信托公司承销部门、投资顾问公司销售部、银行理财部门、私人银行销售及第三方理财机构。在实际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往往利用自身已有的客户资源进行营销,为了达到一定的业绩指标,忽略客户自身的投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而只考虑投资门槛标准。此外,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销售人员对客户的产品宣传往往忽略风险而强调收益。如果产品出现亏损,机构常常以销售人员离职的借口敷衍客户。   2.3 对冲工具受限
  目前市场上主流的私募策略包括几大策略:普通股票策略、债券策略、市场中性、套利策略、宏观对冲、管理期货、定向增发、组合基金等。私募投资正在从纯主动管理、选股发展到量化、对冲等。但与此同时,私募可运用的对冲工具较少,2015年股灾后,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受限较多,另外期权等诸多衍生品对冲工具有待研发和使用,离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尚有距离。
  2.4 收费模式不合理
  目前我国阳光私募基金产品主要通过信托公司的业务平台发行,通过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所以信托账户费和银行的托管费成为了较大的固定费用支出。阳光私募基金一般收取信托总资产的1%至2%的管理费,而信托公司要求分得信托总资产大约0.5%左右的前端管理费,银行方面要求约0.25%的管理费。以上费用导致阳光私募在一成立之时就面临了巨额的费用需要扣除。信托公司对信托计划设置了较高的成立规模,私募机构为了募集到一定规模,只能被动接受银行收取的前端费用分成。这种不合理的分成使得阳光私募机构处于被动的地位,不利于私募机构的有效运营。
  2.5 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
  我国阳光私募基金公司一般规模较小,人员少,多数对公司内部管理没有太多经验。在信息公开、人员培训、内部防火墙、公司治理结构、营销体系建设等方面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体系。尤其在投研决策方面,往往由基金经理一人掌权,这大大增加了潜在的风险。
  3 阳光私募基金发展建议及行业发展趋势
  3.1 完善监管体系
  2016年,基金業协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范私募基金业的发展,相关细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层希望初步形成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一整套完整的自律规则体系,其中包括七个“办法”和2个指引。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修订中),《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已发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已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完善中)、《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完善中)、《私募基金外包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完善中)、《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制定完善中);《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已发布)、《私募基金内控指引》(已发布)。
  只有完善了阳光私募基金的监管体系,才能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化发展。
  3.2 制定收费标准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规定阳光私募投资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标准及与信托公司和银行的分成比例。这样才能够有效维护阳光私募投资公司的合理利益,激励私募机构的投资积极性。
  3.3 建立综合评价分析体系
  阳光私募投资公司一般通过过往业绩吸引投资者的关注,这存在着很大的片面性。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可以建立一套评价体系,对阳光私募基金的内部管理、资源掌控、经理人的投资能力、投研人员能力和过往业绩按照权重进行星级评价。这样可以使投资者对阳光私募产品有综合全面的了解,同时激励阳光私募公司在追求业绩的同时完善自身内部管理,运作出更加优秀的产品,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3.4 用全球化视野布局海外
  在以我国资产行业高度世界化为前提,私募基金产业也要放眼世界谋划世界。在早些时候就已经有多家基金企业创办于香港,开始开拓发展国外的基金市场。又经过一段时间,大多数的私募基金都意识到国外市场的重要性,不断向国外输出投资。国外的发展也变成了基金产业不断前进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方向。
  海内的私有基金公司分别有两种手段进行国外服务的推广,一种方法是把基金公司通过开曼诸岛的认证,提供服务;另一种方法是将企业成立在香港进行服务。公司的在发展方向上主要在私有基金股票投资规划方面提供服务,也发展了国外高利息债券股赞助;私有基金具体化包括了产品通货、股票通货、证券等内容;从资产角度来看,不仅拥有海内筹集的资金,还有通过国外资金产业投资在国外的。
  3.5 开拓新三板和股权业务
  在阳光私有基金是从证券的低层不断演变而来的,近段时间其逐渐进入了股票市场,投资方向着眼于更开阔的证券交易市场。有许多大型的阳光私有基金产业最近都成立了一系列的新部门,专门从事新三板事业的开拓与发展,这些机构有特有的专业人员,工作团队进行产业分析与规划,不断地大步向证券业务迈进。
  3.6 资金来源多元化 机构资金引向私募
  私有基金产业在刚开始出现的时候,大多数投资者的投资都是私人的、零散的,随着近年来的不断发展,很多金融组织都开始对其充满信心,让这些公司为他们提供金融服务,出现资金荒芜的现象后,金融组织就有了更强烈的请求服务欲望,而私有基金产业也借助这些金融产业的帮助,不断向前发展壮大,可以说是互利互惠的合作。然而,在私人基金产业里占据主体地位的私人证券则并未得到这些金融组织的信任,他们中能够获得赞助的寥寥无几,且必须是多年保持良好营业成效、业绩稳定、风险控制意识强的私人基金产业。因此,未来私有基金产业与金融组织的交流合作的本质在于能否规划出针对金融组织有利的赞助方案,创造出稳定的运营业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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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
  1.罗兰贝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 100000
  2.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市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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