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卢梭民主理论之不可实现性及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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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卢梭是近代民主理论之集大成者,但其民主理论存在思想基础之臆想性、实现条件之苛刻性以及理论观点之混乱性等缺陷,导致卢梭式民主无从真正实现。而人民权利之绝对性、政治领袖之专制性以及忽视国家之司法权等均是卢梭民主理论造成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卢梭;民主理论;不可实现;消极影响
  卢梭作为十八世纪伟大的平民思想家,作为一名激进民主主义者,其对人民主权即民主进行了完整与系统的论证,是民主理论之集大成者。一般认为民主理论是卢梭之最高成就,亦被认为是近代自然法理论之最高成就,其民主理论对后世影响极大。而卢梭的著作《社会契约论》是其民主理论之集中体现,民主理论亦是该著之精华。
  一、卢梭民主理论之内涵
  其一,人民主权之不可转让性。卢梭认为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故永远不可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生命,所以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卢梭阐述了公意与私意在区别,其认为私意具有偏私性,而公意则代表着平等性,但公意与私意经常性的存在不一致。卢梭认为若主权具有可转让性,人民可将自己之权利任意转让于他人,但由于私意之经常存在,不可避免地导致为个人之私利而侵犯人民之公利,最终使人民丧失对主权之拥有,此时人民将会有被奴役之危险。代表全体成员共同意志之公意具有不可转让性。表明公意之彻底纯正性与全体统一性。卢梭主张成员意志之不可转让性、纯正性与统一性,而成员为主权存在之仅有载体,进而指出主权之不可转让性,无论何种转让行为均会导致公意与主权之破坏。卢梭强调主权的不可转让性实质是为了保障个人之间的平等,防止特权出现以及防止公民落入被奴役的地步。
  其二,人民主权之不可分割性。卢梭式民主是直接参与的民主,反对人民主权分割。卢梭认为主权不可以转让,同时,主权亦不可分割。其认为人民主权不可分割是因为主权分割与否直接决定着主权有无、关系到法律有无以及人民主权能否实现。故其反对洛克与孟德斯鸠等分权论者对主权进行分类,而主张建立立法与行政合一的民主共和国。其同时指出主权分割是对主权与派生权力之误解,是对主权之本质属性缺乏正确之认识。卢梭认为人民所代表的主权不能分割,但由主权派生的行政权亦即执法权则可以分割。卢梭指责将主权分为立法权与行政权是一种“江湖幻术”。导致主权只能是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并造成对人民意志之抹杀,完全无益于公共利益。
  其三,人民主权之不可代表性。卢梭主张直接民主,反对代议制民主,这是卢梭直接民主的理论基础。卢梭言:“正如主权不能转让,同理,主权也不能代表。”“不管怎么样,只要一个民族举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是自由的了。”卢梭反对代表制是因为意志不可代表,主权在本质上是由人民的公共意志即公意构成,故主权不可代表。卢梭认为代议制是近代封建社会的产物,其使人类屈辱与丧失尊严,是一种罪恶与荒谬的政治制度。选举之议员无法真正代表人民之意志与主权,议员在卢梭眼中顶多是人民之公仆与办事员,他们必须必须在人民制定之法律范围内行事。卢梭认为采取代议制,代议机构将成为不同派系利益相互竞争的场所,结果将是公意之消亡。故代议制不仅是不平等社会遗留的产物,更会造成新的不平等,卢梭对此极为警惕,此亦是卢梭推崇古希腊式“广场会议”与“广场政治”之原因。
  其四,人民主权之至高无上性。卢梭认为人民作为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民永远是正确、公正与神圣的。卢梭把民主与公意相结合,指出人民主权“根本地存在于公意之中”,而公意是指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国家所有活动的基础,是人民公共利益的表现。卢梭所言的人民主权不仅具有与公意相连的合法性与道德性,还具有至上性与最高性。其具体表现在:其一,主权高于法律,法律只不过是主权者亦即人民意志之体现,不能违反人民之意志,否则法律将被废除。其二,主权主配权利转让之限度,个人自由与财产等权利转让之种类与多寡均由主权者来决定。其三,对主权者无任何限制,无任何法律能对主权者进行具体有效之约束,主权者无论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均具有至高无上之权威。
  二、卢梭民主理论之不可实现性
  就民主理论本身卢梭有巨大贡献,然卢梭的直接民主制论证与设计,从未在某个近现代国家身上得到过成功的实践。笔者认为卢梭民主理论之花未能成功结果是以下诸多原因造成的。
  其一,民主思想基础之臆想性。卢梭作为自然法学派代表,其民主理论的思想基础是社会契约论。但在十九世纪受到历史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的猛烈攻击。批评社会契约是想当然的臆造。全无史实依据,建立国家的原始契约在何时、何地由谁签订?历史法学、实证法学从根基上对以卢梭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挑战。笔者认为社会契约没有可證实性。而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民主理论乃是空中楼阁。且其民主理论的核心“公意”充满了空想、空洞、思辨与抽象,脱离了社会现实与阶级关系,带有浓重的乌托邦色彩,其归根结底是一种唯心史观。民主思想的臆想性反映了卢梭的浪漫主义风格,故其民主理论并未超出时代与阶级的局限。
  其二,民主实现条件之苛刻性。卢梭认为政府形式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民主制、贵族制与君主制,但只有当政府权力是委之于全体人民或绝大部分人民时方是民主制。卢梭心中的理想民主国是以十八世纪的小国日内瓦为摹本的,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认为直接民主只适宜于小国,对大国既不可行,也不可欲,对间接民主则更是持反对态度。卢梭认为实现民主必须具备充足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一个小国,使每个公民均彼此熟悉;其次,须有淳朴之民风:再次,要有地位与财产的高度平等性:最后,要很少或没有奢侈。但现代国家并不都为日内瓦与雅典式的小国或小邦,国民存在淳朴之民风亦难以具备,更别说资产阶级占统治、支配之社会。其公民之地位与财产存在巨大悬殊,奢侈之风更是盛行。可见卢梭式民主实现条件之苛刻性。亦正由于民主实现条件之苛刻性,使民主之实现缺乏现实可能性,以致于其往往成为一种理想,甚至卢梭自己亦认为真正的民主制未曾产生过。   其三,民主理论观点之混乱性。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民主思想充满矛盾,扑朔迷离。正如法国学者朱利亚尔称卢梭是一个奇怪的谜团:同时既左又右,既激进又温和,既革命又保守。卢梭什么都有点是,自由而任意,不忌怕自相矛盾。卢梭的民主理论内在充满了混乱,如其认为个人自由与权利不可放弃,又主张将一切自由与权利转让给集体。同时,其认为人民直接参与式的民主,往往离不开人民频繁的会议聚集,但又反对人民以经常性的集会来通过国家法律;“是否遇到意外事件发生就得召集会议呢?当然不是,这样的大会根本就不必开。对于人口众多的国家,这种方法也不是实际可行的。”值得注意的是,卢梭对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采取了保留的态度。其认为“每一种形式在一定的情况下都可以是最好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可能是最坏的。”卢梭认为主权不可转让与不可代表,主张建立直接民主制,但在一些论述中,卢梭似乎对民主制并不十分青睐,认为民主制早晚会导致少数人专制出现,从而对贵族制充满好感。认为贵族制有诸多优点。这明显反映了卢梭民主理论的矛盾性,反映了其民主思想的前后相悖。
  三、卢梭民主理论之消极影响
  卢梭之民主理论对法国大革命之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并对美国反对英国之殖民统治产生过深远影响,甚至对东方中国民主革命之发生亦有积极重要推动作用。但不可否认卢梭之民主理论由于其内在之缺陷产生诸多消极影响。
  其一,人民权利绝对性。卢梭认为作为代表公意的民主,乃全体人民集体意志体现,因而具有绝对化与无限性。公意直接凌驾于个人之上,具有支配个人的绝对权力,极易导致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正如卢梭所言“任何拒绝服从公意的人,将由整个集体迫使他服从。”无疑,民主要求服从最大多数人意志,但亦不能无视少数人意志,不然,个人终将成为公意的牺牲品。但强迫少数人服从公意是卢梭民主理论的鲜明特点。这与保障自由与人权的观念背道而驰,亦与用法律来保障个人自由与权利的法治精神亦背道而驰。卢梭所言的民主极易导致对个人的侵害与压迫,而不会形成对公意的限制与约束,人民公意成为个人权利、自由与利益的最终仲裁者。由于人民民主的最高性不受限制,意味着拥有无限权力的人民可为一切事,亦即人民意志执行者可为一切事,甚至是一切不公正、不民主甚至是暴政的事.极易对个人权利与少数人利益构成致命侵害。政论家康斯当就明确指出其中的奥妙:“人民最高主权在组成公共权利机构时是合法的,但一旦加于私人生活时,便是专制暴政。”卢梭所言之民主不但是直接民主,亦是议行合一之民主,即民主制是“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制度”。在这种民主制度中全体人民不仅充当主权者,且均为行政官与司法官。当一个权力没有任何障碍可阻止它前进与使它延迟前进时,自由将遭到破坏。集众多权力于一体的人民很难保证不会成为新的独裁者,这种独裁正是集体性的“多数人暴政”,其危害性从苏格拉底被雅典民众判处死刑就可以看出。故卢梭认为主权不受法律约束的绝对性思想具有消极的一面。
  其二,政治领袖专制性。卢梭认为人民主权具有至高性,如前所述,在卢梭那里,人民公意事实上成为绝对公正,权力无边的“上帝”。实际上,人民无法直接管理自己,只能依靠一个高于人民的政治权威“代”人民或者“为”人民来管理,但这极易导致以“人民”的名义。以民主为幌子行专制之实的事件发生。正是如此,卢梭之民主理论往往易走向民主之反面即极权专制。正如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毋庸置疑,卢梭的理论极易导向一种专制民主,除了多数的智慧和自律以外,他没有提供任何预防主权者滥用无限权力的措施。”笔者认为没有任何人永远正确。作为个人集合体的人民当然也会犯错,言体现人民意志的公意永远正确,要么是美丽神话,要么是巨大谎言。众所周知,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即渊源于卢梭,卢梭乃雅各宾派的精神导师。其民主思想深深鼓舞了法国资产阶级领袖们。雅各宾派诸位领袖如罗伯斯庇尔与圣鞠斯等人均为卢梭的忠实信徒,他们把其著作当做圣经;他们视卢梭的理论为神圣教条,在他们手中,《社会契约论》成为了民主合法性的圣经。然而,雅各宾派这些民主追求者,一旦掌权就不经审判将成千上万的公民送上断头台,最终演变为专制独裁者。
  其三,忽视国家司法权。卢梭分别以“心脏”与“大脑”来比作国家的立法与行政,行政权使国家各部分运作起来。并认为国家的生存不是依赖法律,而是依赖立法权,过去的法律之所以有效,是因为现在主权者的默认。卢梭对立法权、执法权更为重视,甚至认为伟大的立法者比国家领袖更为重要,因为立法者创设制度,国家领袖则要受立法者创设制度的約束与限制。而对司法权却较为忽视,鲜有论述。因为在卢梭看来,人民民主是人民直接管理自己,自己担任立法者与执法者,主张议行合一。矛盾的是,卢梭又认为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使得政府在某些方面做得不够。但无论如何,卢梭都鲜有对司法权与司法机关的论述。反映出卢梭对司法权的忽视。由于缺少孟德斯鸠式的司法权对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在议行合一的体制下往往导致权力过度集中,继而导致自由受到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国雅各宾派专政便是例证。
  四、结语
  总之,卢梭对民主理论之阐述具有独到性与开创性,其分别论述人民主权之不可转让性、不可分割性、不可代表性与至高无上性等民主内涵乃民主理论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但以社会契约为思想基础的民主理论存在臆想性,以雅典与日内瓦等小邦与小国为摹本的民主实现条件进乎苛刻,以及民主理论本身内在逻辑之混乱等使得卢梭式民主不具有实现性,故其均未在任何国家有过成功之实践。反而在后世造成人民权利之绝对化与无限性导致对个人自由之强迫与侵害,为管理人民的政治领袖创造专制集权之机会,以及对国家司法权乃至法律对主权者权力约束之忽视,以上均是卢梭民主理论所造成之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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