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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农村已无土地可供宅基地建设的现实,实际上宣告了当前农村无偿批划宅基地福利制度的终结。无论从农村内部发展的需求来看,还是从农村与城镇化的关系来看,都要求改革与完善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法律并未禁止农民买卖房屋为改革提供了可能性,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平等与人权原则的体现、解决目前宅基地体制性问题的需要则为改革的必要动力。改革的路径表现为改革宅基地所有权制度,允许农村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完善的路径表现为建立健全农村房屋拆迁法规,解决目前法律对农村房屋抵押规定不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