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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因伤病而停止工作以致其可以休息和就医的权利,同时用人单位也享有病假管理权。虽然,劳动者的病休权具有优先地位,是应当予以倾斜保障的,但仍受单位病假管理权的一定限制。为便于管理,有必要通过立法确立劳动者病休权行使的底线标准,以及合理确定单位病假管理权的范围,一方面优先保障劳动者这一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