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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汽车运输公司经常使用单位内部的消火栓、水带(此消火栓系单位出资并安装建设的)冲洗清洁汽车,某消防科在例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违法行为后,即下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并以此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8条第1款2项和第2款规定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对该单位处罚款2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