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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言论自由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维护宪政秩序和保障人权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一项权利的行使往往会与其他权利出现竞争利益的冲突,而言论自由的行使往往也会涉及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以及国家安全权等。但个人言论自由对他人言论自由的侵害(即言论自由的自我摧残)往往被人们所忽略。本文通过揭示言论自由自我摧残的原因、方式以及危害,从而反思国家法律关于言论自由的规范与限制。
关键词自由与自由的冲突 互斥性 无序言论自由 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67-02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在政治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它关乎着人民对公权力的制衡以及对自身利益的诉求。因此,长期以来,言论自由犹如一棵珍贵的幼苗在宪政主义者的呵护下成长。在维护言论自由的漫漫历程中,政府的公权力无疑被认为是言论自由的最大威胁,成为各国宪政主义者长期斗争的矛头所指。然而,人们并没有意识到,除了公权力之外,言论自由还遭受着另一种来自它本身的更为隐蔽的威胁,我们称之为“无序的言论自由”。我们认为,无序的言论自由必然会对言论自由本身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威胁,同时对于人权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维持都将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一、言论自由的互斥性——源于权利主体的多元性
在世界上大多数民主国家,言论自由的权利主体都十分广泛,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广大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也就意味着言论自由主体具有多元性。而各个权利主体又分属不同的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因此,必然导致“宪法规范内部所存在的竞争利益的冲突”。那么,作为利益诉求工具的言论自由也将承载着各种相互冲突和对立的利益,这也是导致言论自由内部出现互斥现象的根源。比如说,在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中,每一位议员都是享有言论自由的立法主体,但由于议员分属不同的利益集团(如蓝营与绿营),他们在言论上便会发生巨大的冲突,甚至曾多次因言论冲突而导致肢体冲突,以致台湾地区的立法院一度成为议员们“对骂”和“群殴”的场所。这些议员在言论上的尖锐冲突,就是言论自由互斥性的典型例证。
二、互斥性的两种表现——内容冲突、自由与自由的冲突
在上一节中,我们阐述了言论自由内部的互斥现象,但在对言论自由进行进一步探究时,我们发现这种互斥现象还可以继续进行细化和分解。我们认为,言论自由的互斥性表现在两个更为具体的方面,即内容上的冲突和自由本身的冲突:
(一)内容上的冲突
1.含义。内容上的冲突具体来说,是指被不同利益主体所利用的言论自由,在其所承载的言辞上具有冲突性。即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每个人都可以对某一事物或行为作出“是非”、“对错”的冲突性言论,也可以自由表达自己对某一事物或行为“赞成或反对”的观点,并给出理由。
2.评价。言论自由在内容上的冲突可谓是无处不在的,当人们获得言论自由时,往往会对事物或行为发表自己的观点,而由于人们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和利益诉求,人们对这些事物或行为的评价就必定会出现冲突。因此,言论自由在内容上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同时,言论自由内容上的冲突也是十分必要的,正如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所说:“一个观点,无论是明智的还是不明智的,公平的还是不公平的,安全的还是危险的,都必须有一个被听取的机会。决定某一问题的公民们在多大程度上了解与这个问题有关的信息、意见、怀疑、批评和驳斥,结果就必定在多大程度上做出一个考虑不周、处理不当、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决定。”言论自由内容上的冲突无论是对个人利益的诉求,还是对民主政权的集思广益来说,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言论自由内容上的冲突如果不进一步演变为“自由与自由的冲突”,那么内容上的冲突是有益无害的。综上所述,言論自由在内容上的冲突不仅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十分合理和必要的,必须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二)自由与自由的冲突
言论自由在内容上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而自由与自由的冲突却长期被人忽略。在对言论自由进行探究时,人们往往只认识到了言论自由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以及国家安全的侵害。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对言论自由设定限制时,也多局限于这些方面。然而,我们认为,无序的言论自由不仅仅可能会对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带来损害,同时也可能会严重地侵害他人的言论自由权。也许有人会说:“隐私权、名誉权受到言论自由的侵犯的确是可能的,但自己的言论自由怎么可能受到他人言论自由的侵犯呢?难道自己还不能决定自己的言辞吗?”为了清楚地了解“自由与自由冲突”的来龙去脉,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无序的言论自由的含义。在上面的内容中我们提到,当人们在获得言论自由后,基于自身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他们可能会对同一事物或行为做出对立的评价。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言论自由内容上的冲突”,并且我们已经在上面简要地说明了它的必要性和不可避免性。然而,当人们在评价一个事物或行为时,如果其言辞不再局限于该事物或行为,而是将评价的范围覆盖到与自己持不同观点的人,并对其进行恶意评价,那么这时,言论自由的冲突就已经超出了合理的范畴,即转化为了无序的言论自由。由此可知,所谓无序的言论自由,是指基于言论自由内容上的冲突而导致的,对持有不同观点的人进行恶意评价的行为。
2.无序言论自由导致自由本身冲突的方式——精神暴力。无序的言论自由就像一条无形的枷锁,时时刻刻制约着他人言论自由的充分享有。那么,这条无形的枷锁究竟是如何起作用的呢?一个不同于肢体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如何迫使对手放弃部分言论自由呢?其关键点在于精神暴力。无序的言论自由完全不同于直接的肢体暴力,并非一伤害或威胁对方的肉体为手段,而是通过对异己者的精神进行伤害,达到侵害对方言论自由的目的。这是一种更为无形的手段,同时这也是无序言论自由对他人言论自由的侵害长期被忽视的原因。
当双方对某一事物或行为持不同观点并争执不下时,其中的一方首先超越合理的言论自由,不再对事物或行为本身进行评价,而是通过无序的言论自由对另一方进行恶意评价。这种恶意评价本身就带有攻击性,必然会对异己者的精神带来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当其负面影响超过正常人所能承受的限度时,这就对异己者构成了精神暴力。在面对这种难以忍受的精神暴力时,受伤害的一方需要排除无序言论自由对自己精神的伤害以保障自己的正常生活,而法律在这方面却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受害者只能选择放弃自己部分的言论自由,对此事或行为改变原先的言辞或至少保持沉默。
从上面的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无序的言论自由是如何去侵害他人言论自由的,即我们所说的自由本身的冲突。而这种自由本身的冲突,往往都伴随着受害者言论自由的部分丧失。这也是我们这篇文章取名叫“论言论自由自我摧残”的原因之所在。(即言论自由的自我摧残)
三、言论自由自我摧残的危害
从上一部分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无序言论自由的直接危害,即导致他人言论自由的部分丧失。然而这仅仅是危害的开始,更大的危害紧随其后:
首先,对个人而言。众所周知,言论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也是公民自由平等生活的标志之一。因此,通过无序言论自由的方式迫使他人放弃部分的言论自由,使他人连基本的人权都无法正常行使,本身就是对宪政制度的极大损害。不仅如此,言论自由还是个人利益诉求的重要保障,关乎着个人利益能否实现。试想,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如果连利益诉求都无法充分表达,这样的民主是不是被大打折扣了呢?
关键词自由与自由的冲突 互斥性 无序言论自由 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67-02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在政治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它关乎着人民对公权力的制衡以及对自身利益的诉求。因此,长期以来,言论自由犹如一棵珍贵的幼苗在宪政主义者的呵护下成长。在维护言论自由的漫漫历程中,政府的公权力无疑被认为是言论自由的最大威胁,成为各国宪政主义者长期斗争的矛头所指。然而,人们并没有意识到,除了公权力之外,言论自由还遭受着另一种来自它本身的更为隐蔽的威胁,我们称之为“无序的言论自由”。我们认为,无序的言论自由必然会对言论自由本身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威胁,同时对于人权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维持都将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一、言论自由的互斥性——源于权利主体的多元性
在世界上大多数民主国家,言论自由的权利主体都十分广泛,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广大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也就意味着言论自由主体具有多元性。而各个权利主体又分属不同的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因此,必然导致“宪法规范内部所存在的竞争利益的冲突”。那么,作为利益诉求工具的言论自由也将承载着各种相互冲突和对立的利益,这也是导致言论自由内部出现互斥现象的根源。比如说,在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中,每一位议员都是享有言论自由的立法主体,但由于议员分属不同的利益集团(如蓝营与绿营),他们在言论上便会发生巨大的冲突,甚至曾多次因言论冲突而导致肢体冲突,以致台湾地区的立法院一度成为议员们“对骂”和“群殴”的场所。这些议员在言论上的尖锐冲突,就是言论自由互斥性的典型例证。
二、互斥性的两种表现——内容冲突、自由与自由的冲突
在上一节中,我们阐述了言论自由内部的互斥现象,但在对言论自由进行进一步探究时,我们发现这种互斥现象还可以继续进行细化和分解。我们认为,言论自由的互斥性表现在两个更为具体的方面,即内容上的冲突和自由本身的冲突:
(一)内容上的冲突
1.含义。内容上的冲突具体来说,是指被不同利益主体所利用的言论自由,在其所承载的言辞上具有冲突性。即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每个人都可以对某一事物或行为作出“是非”、“对错”的冲突性言论,也可以自由表达自己对某一事物或行为“赞成或反对”的观点,并给出理由。
2.评价。言论自由在内容上的冲突可谓是无处不在的,当人们获得言论自由时,往往会对事物或行为发表自己的观点,而由于人们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和利益诉求,人们对这些事物或行为的评价就必定会出现冲突。因此,言论自由在内容上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同时,言论自由内容上的冲突也是十分必要的,正如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所说:“一个观点,无论是明智的还是不明智的,公平的还是不公平的,安全的还是危险的,都必须有一个被听取的机会。决定某一问题的公民们在多大程度上了解与这个问题有关的信息、意见、怀疑、批评和驳斥,结果就必定在多大程度上做出一个考虑不周、处理不当、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决定。”言论自由内容上的冲突无论是对个人利益的诉求,还是对民主政权的集思广益来说,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言论自由内容上的冲突如果不进一步演变为“自由与自由的冲突”,那么内容上的冲突是有益无害的。综上所述,言論自由在内容上的冲突不仅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十分合理和必要的,必须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二)自由与自由的冲突
言论自由在内容上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而自由与自由的冲突却长期被人忽略。在对言论自由进行探究时,人们往往只认识到了言论自由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以及国家安全的侵害。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对言论自由设定限制时,也多局限于这些方面。然而,我们认为,无序的言论自由不仅仅可能会对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带来损害,同时也可能会严重地侵害他人的言论自由权。也许有人会说:“隐私权、名誉权受到言论自由的侵犯的确是可能的,但自己的言论自由怎么可能受到他人言论自由的侵犯呢?难道自己还不能决定自己的言辞吗?”为了清楚地了解“自由与自由冲突”的来龙去脉,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无序的言论自由的含义。在上面的内容中我们提到,当人们在获得言论自由后,基于自身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他们可能会对同一事物或行为做出对立的评价。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言论自由内容上的冲突”,并且我们已经在上面简要地说明了它的必要性和不可避免性。然而,当人们在评价一个事物或行为时,如果其言辞不再局限于该事物或行为,而是将评价的范围覆盖到与自己持不同观点的人,并对其进行恶意评价,那么这时,言论自由的冲突就已经超出了合理的范畴,即转化为了无序的言论自由。由此可知,所谓无序的言论自由,是指基于言论自由内容上的冲突而导致的,对持有不同观点的人进行恶意评价的行为。
2.无序言论自由导致自由本身冲突的方式——精神暴力。无序的言论自由就像一条无形的枷锁,时时刻刻制约着他人言论自由的充分享有。那么,这条无形的枷锁究竟是如何起作用的呢?一个不同于肢体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如何迫使对手放弃部分言论自由呢?其关键点在于精神暴力。无序的言论自由完全不同于直接的肢体暴力,并非一伤害或威胁对方的肉体为手段,而是通过对异己者的精神进行伤害,达到侵害对方言论自由的目的。这是一种更为无形的手段,同时这也是无序言论自由对他人言论自由的侵害长期被忽视的原因。
当双方对某一事物或行为持不同观点并争执不下时,其中的一方首先超越合理的言论自由,不再对事物或行为本身进行评价,而是通过无序的言论自由对另一方进行恶意评价。这种恶意评价本身就带有攻击性,必然会对异己者的精神带来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当其负面影响超过正常人所能承受的限度时,这就对异己者构成了精神暴力。在面对这种难以忍受的精神暴力时,受伤害的一方需要排除无序言论自由对自己精神的伤害以保障自己的正常生活,而法律在这方面却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受害者只能选择放弃自己部分的言论自由,对此事或行为改变原先的言辞或至少保持沉默。
从上面的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无序的言论自由是如何去侵害他人言论自由的,即我们所说的自由本身的冲突。而这种自由本身的冲突,往往都伴随着受害者言论自由的部分丧失。这也是我们这篇文章取名叫“论言论自由自我摧残”的原因之所在。(即言论自由的自我摧残)
三、言论自由自我摧残的危害
从上一部分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无序言论自由的直接危害,即导致他人言论自由的部分丧失。然而这仅仅是危害的开始,更大的危害紧随其后:
首先,对个人而言。众所周知,言论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也是公民自由平等生活的标志之一。因此,通过无序言论自由的方式迫使他人放弃部分的言论自由,使他人连基本的人权都无法正常行使,本身就是对宪政制度的极大损害。不仅如此,言论自由还是个人利益诉求的重要保障,关乎着个人利益能否实现。试想,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如果连利益诉求都无法充分表达,这样的民主是不是被大打折扣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