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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手段推动个人购买住房 东西德合并后,中央政府采取强硬性措施,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居民对住房的“购买权”,通过法律把几乎所有政府、企业、社会团体拥有的公有住房均列入了可购买范围之内。在此前提下,国家采取了一项过渡办法,即第一步先把公房的产权连同债务全部移交给公办的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由他们先出租,改过去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第二步向居民出售。有些住房,公司经过改造后再出租或出售。 用优惠政策促进住字业发展 1、实行房价优惠。在德国购买公房优惠折扣按居住期计算,以两年居住期为起点。独幢房屋的起点优惠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