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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正确领导下,全国人民上下一心,众志成城,在较短时间内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了重大成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充分展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极大激发了全国人民的民族自豪感、自信心和凝聚力。在这场疫情防控中,全国各地充分运用以个人信息为基础的大数据技术,为科学决策、精准防控提供了重要支撑。
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对个人信息采集的规模之大、涉及面之广,前所未有。采集的范围包括个人身份基本资料、联络电话和地址、行动轨迹、身体状况、社交活动;采集的主体从公安部门、医疗機构,到各级基层政府、街道、社区、物业,学校、工厂、商店等单位。上到国务院,下到区县镇村校都有各自的健康码APP的认证、线上填报、线下登记等。据此,形成全国范围内广大民众的个人信息和行为信息,特别是民众的居住和出行信息,由此建立出行大数据分析模型,为各地研判本地疫情趋势、调配防控资源提供重要依据。同时精确还原特定人员的活动轨迹,为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更多客观证据,为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
与此同时,疫情期间也存在个人信息泄露和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一是各地在个人信息采集上存在部门多头、机构众多、管理多层、保存多方的问题,相互之间也缺乏合理的信息共享。二是履行职责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普遍出现非授权、超范围采集使用个人信息现象。三是大量信息采集单位和人员本身缺少数据保管能力和平台,大量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被随意保存、传输和分享,普遍存在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的风险。如果不加以防范和规避,不但会给当事人带来伤害,可能会引发影响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次生灾害。
疫情期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于2020年2月4日下发《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对各地方各部门在疫情期间个人信息保护利用方面做了原则要求。但是,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如何规范重大公共事件(不仅限于公共卫生,下同)个人信息收集保护工作,及构建规范的重大公共事件个人信息收集保护体系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为此,建议 :
一、立法规范重大公共事件个人信息收集保护工作
建议将重大公共事件个人信息收集保护工作,防范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泄露风险、防止次生社会灾害的发生等相关内容写入2020年国家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中。
二、及时规范处理疫情之后个人信息管理和保护后续工作
本次疫情期间采集个人信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疫情之后数据的处理及保护面临重大考验。因此,建议在国家层面明确各级防控指挥机构的责任,强化各层级数据保管者的法律义务,任何涉及个人的信息不得随意处理或销毁。指定专业机构根据个人信息敏感程度进行合理划分并分设不同的处理方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范做好信息的保管和处置等后续工作,防范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的风险。
三、构建重大公共事件个人信息收集保护体系
在此次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收集工作缺乏成熟的经验可循,出现忙乱在所难免。因此,建议按照顶层设计,平战结合的原则,提前规划构建重大公共事件个人信息收集保护体系。明确主体,加强培训,细化个人信息采集、共享和管理的操作规范,以达到利用大数据支撑重大公共事件的处置,保障个人信息合法、安全使用的目的。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广东省委会副主委)
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对个人信息采集的规模之大、涉及面之广,前所未有。采集的范围包括个人身份基本资料、联络电话和地址、行动轨迹、身体状况、社交活动;采集的主体从公安部门、医疗機构,到各级基层政府、街道、社区、物业,学校、工厂、商店等单位。上到国务院,下到区县镇村校都有各自的健康码APP的认证、线上填报、线下登记等。据此,形成全国范围内广大民众的个人信息和行为信息,特别是民众的居住和出行信息,由此建立出行大数据分析模型,为各地研判本地疫情趋势、调配防控资源提供重要依据。同时精确还原特定人员的活动轨迹,为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更多客观证据,为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
与此同时,疫情期间也存在个人信息泄露和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一是各地在个人信息采集上存在部门多头、机构众多、管理多层、保存多方的问题,相互之间也缺乏合理的信息共享。二是履行职责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普遍出现非授权、超范围采集使用个人信息现象。三是大量信息采集单位和人员本身缺少数据保管能力和平台,大量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被随意保存、传输和分享,普遍存在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的风险。如果不加以防范和规避,不但会给当事人带来伤害,可能会引发影响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次生灾害。
疫情期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于2020年2月4日下发《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对各地方各部门在疫情期间个人信息保护利用方面做了原则要求。但是,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如何规范重大公共事件(不仅限于公共卫生,下同)个人信息收集保护工作,及构建规范的重大公共事件个人信息收集保护体系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为此,建议 :
一、立法规范重大公共事件个人信息收集保护工作
建议将重大公共事件个人信息收集保护工作,防范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泄露风险、防止次生社会灾害的发生等相关内容写入2020年国家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中。
二、及时规范处理疫情之后个人信息管理和保护后续工作
本次疫情期间采集个人信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疫情之后数据的处理及保护面临重大考验。因此,建议在国家层面明确各级防控指挥机构的责任,强化各层级数据保管者的法律义务,任何涉及个人的信息不得随意处理或销毁。指定专业机构根据个人信息敏感程度进行合理划分并分设不同的处理方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范做好信息的保管和处置等后续工作,防范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的风险。
三、构建重大公共事件个人信息收集保护体系
在此次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收集工作缺乏成熟的经验可循,出现忙乱在所难免。因此,建议按照顶层设计,平战结合的原则,提前规划构建重大公共事件个人信息收集保护体系。明确主体,加强培训,细化个人信息采集、共享和管理的操作规范,以达到利用大数据支撑重大公共事件的处置,保障个人信息合法、安全使用的目的。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广东省委会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