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件中官员不当言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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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政府官员因不当言论而引起的公共事件频发的现象严重,我们在关注个案的同时,更要关注引起个案发生的制度层面的成因及问题。并在法律层面建立起一个矛盾的解决机制。这是我们当前努力的方向。
  [关键字]公共事件;官员言论;法律规制
  
  近年来,一些政府官员因不当言论而引起的公共事件频发的现象令人深思。如“虎照门事件”中以脑袋做赌注坚持自己观点的陕西某副厅长,质问记者“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的郑州某副局长,山西“疫苗事件”中避重就轻左右言他的新闻发布官,创造“地铁反恐论”的广州某地铁老总等。官员发表不当言论,不负责任,轻则说假话、隐瞒事实、愚弄公众,重则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对公共事件中官员不当言论频发的反思
  
  公共事件频发背后潜存着体制性病灶,我们在关注个案的同时,更要关注具有普遍意义的引起个案发生的制度层面问题。
  (一)官员发表不当言论的成本过低
  社会对于因各种原因发表不当言论、讲错话的官员多数只是舆论的谴责,即使获罪不当言论在其中充当的也只是间接原因,对不当言论本身却没有任何责任追究。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顾此失彼的做法,其实事件的源头更应该引起关注,我们有理由认为这是我们现行法律的纵容,对一些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有责不问、有罪不罚,导致官员说假话没有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官员必须对自己的话语负责,应将官员的谨言慎行品格,纳入到其是否具备执政资格的高度,因为增加官员发表不当言论的成本,令其更加谨言慎行、让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这才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主流方向。
  (二)公众获得正常信息的渠道不畅
  公共事件中需要进行必要的信息公开,以保障公众应有的知情权,防范政府公共管理潜在的道德或法律风险。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应该给相关的利益主体提供一个能够获得和这个利益相关的信息传导机制。但是从目前来看,这个信息渠道至少是不通畅的,公众有权知情但是却无法获取信息,并且这种无法获取信息的不正常现象也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各种社会矛盾由此不断激发,导致公众憧憬的美好法律信仰与社会希望破灭,政府的威信与官员的神圣感被销蚀。
  (三)私权利与公权力存在冲突
  私权利是指公众享有的基本权利,与之相对应的是代表政府的官员的公权利。私权利与公权力相互对立、此消彼涨。法治时代的公权力是受限的权,但传统中国却相信官员是礼教的化身、道德的典范,赋予官员无限的公权力,这种思想在今天仍影响深远。我们发现,官员发表不当言论,无一不包含着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在公共事件中,官员代表政府掌握着话语权,是整个事件中唯一的主角;而普通公众只能被动的去接受,没有话语权利,在整个事件中被无情的边缘化。官员的不当言论,没有任何成本,公众缺乏获取信息的渠道、制约官员的相应机制。
  
  二、对公共事件中官员不当言论规制的途径
  
  公共事件频发,官员的不当言论造成的真相隐瞒或与公众对知情权渴望的矛盾,需要在法律层面建立一个矛盾的解决机制。
  (一)建立官员言论的责任追究机制
  追究官员的行为的行政或政治责任已是国际惯例。在我国,最早对官员进行行政或政治问责的是1979年渤海二号沉船时间,时任石油部部长被免职,主管国务院副总理被记大过处分。近年来,经过网络的强力推动下,问责的范围由原来的安全事件蔓延到涉及民生领域,问责机制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2009年7月,我国第一部针对官员问责的法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出台。但笔者仍认为,仅仅这些还远远不够,无论是从问责的范围、问责的方式上都需要进行完善。
  (二)完善政府的信息公开发布机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实施,以及新闻发布与发言人制度逐步在政府部门的确立,这些都标志着我国信息公开发布机制的初步建立。但实践证明,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机制建设并不是一帆风顺,政府以及官员们遵守落实的积极性并不高、执行质量也不是很好。远有陕西“虎照门事件”、近有山西“疫苗事件”,充分暴露出了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公开对象不明确、责任机制不健全、程序规定无保障、存在较大自由裁量权等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
  (三)强化公众法律意识加速公权力的归位
  官员不当言论的肆无忌惮,绝大多数错误的都不是私权利的扩张,而错在公权力的张狂。西方国家的公权力是受限的权力,而我国民主的孕育还没有完全的成熟,公权力相对而言是没有受到必要的约束。但可喜的是,我们在法律层面逐步前进:曾经是禁语的“人权”概念在法律上得以接受与包容、“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无罪推定”进入司法的实践。政府重视权利的同时,公众自身的法律与权利意识也是蓬勃而起,在我国政治文明的指引下,政府积极推进法治的前提下,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华丽转型正面临着考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官员不当言论的规制,其实在根源上是需要在法律层面解决权利与权力的冲突,这种冲突需要靠转型来解决。即需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加速公权力的归位,使高高在上的公权力走下神坛还原为普通公众权利之下的有限权力,使官员谨慎使用手中的权力,推动官员行为与言论的规范与一致,以防止整个社会走向官民断裂与社会断裂。
  
  [作者简介]马铁鹏(1978—),男,陕西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深圳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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