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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常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特别是在商业租赁中,往往承租人是自然人,而实际使用人是公司法人,对租金的缴纳亦常见自然人和公司法人混同的情况。如果因租赁债务产生纠纷,那么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由签约的自然人担责,还是由实际使用人担责?怎样处理才能更好地保护善意出租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