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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0年5月10日财政部原副部长朱志刚一审获刑无期,在被拘三年后,北京“新富系”控制人王福生案亦有望开庭。
2009年年底,王福生已被起诉至北京市二中院,但搁置至今。据其家人介绍,检方指控其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和单位行贿罪,涉案事实包括在开发富华大厦、美惠大厦过程中涉嫌逃避缴纳巨额税款,此外涉嫌向数名税务官员行贿。
王福生的发家史切合北京市房地产业1993年至2003年数次转折节点,并于2007年跻身“胡润中国富豪榜”第351位。暴富之外,王福生与朱志刚、朱凤珍等财税官员的交往史,则显现出中国财税制度的善变和疏漏,易于官商勾结上下其手。早在2007年8月,王福生即遭北京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案调查因朱志刚而始,最终指向其房地产项目逃税及行贿税务官员等问题。
就司法机关指认的事实而言,王福生旗下的房地产项目确有逃税之事实;但考之以具体商业环境和税制背景,其行为颇为普遍且在业内潜行多年,关乎制度积弊。
逃税“合资平台”
1951年12月出生的王福生祖籍东北,自幼在北京长大。其于1984年毕业于沈阳建筑大学工民建施工管理专业,早年任职于中建一局,后以专业之长下海经商,经营一家装修公司。
上世纪90年代初,王福生在装修公司被收购后成立一家建设公司,开始涉足房地产项目。1993年,其联合中国工商银行房屋开发公司和北京市电信总公司等四家股东,投资1亿元成立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富华)。
随后,北京富华与位于北京东二环路边的一家国有袜厂达成协议:袜厂将其所占土地转让用以开发富华大厦。作为补偿,北京富华提供1.5万平米商业建筑,负责居民拆迁安置事宜,并为工厂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支付600万元。
在操作此项目时,贯穿王福生房地产开发生涯的运作模式逐渐成型:通过自身控制或关联的外资企业,和国内公司成立合资企业;以合资公司为平台,利用人脉关系撬动国有工厂土地,“以房换地”操作房地产项目。
这种运作模式充分利用了当时财税制度的漏隙。2007年之前,包括合资企业在内的“三资企业”享有种种超越国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一个税收“洼地”。典型的如“两免三减”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同时,其从国外进口设备等亦享有减免关税的优惠。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介绍,尽管房地产开发不在税收减免之列,但由于地方政府欲求招商引资政绩,合资企业往往巧立名目,以市政建设、基础设施、危旧房改造等名义立项,地方政府亦给予其包括税收减免在内的种种优待。
设立合资企业好处还包括,与国外企业的交易频繁且不利于税务机关清查。王福生被控罪名之一即与此相关。
2003年,北京富华向税务部门递交申请称,因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其泰国代理销售公司有约2.2亿元无法收回,形成坏账。就此,北京市国税局向泰国发出协查函,但直到2006年9月才得到协查结果,表明北京富华与上述泰国公司并无业务往来。
据王福生家人称,在此案中,北京富华被认定偷税1.46亿元,应缴滞纳金7000余万元,被处以两倍罚金2.9亿余元。据其介绍,目前,北京富华已缴齐税金和滞纳金,但仍差约2.5亿元罚金未交。
除王福生,此案其他涉案人员已审定获罪。2008年2月,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判决认定,北京富华为顺利通过2.2亿元坏账的初审,其财务部经理费一群于2004年4月向北京市国税局涉外分局第二税务所原所长杨泽军和税务专员高昆仑行贿人民币50万元。
据法院判决,北京富华被处罚金20万元,费一群获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此案由北京富华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2008年4月终审维持原判。
“以房换地”模式不仅土地出让金低廉,而且亦能规避税收。房地产开发商与土地所有人在房屋与土地互换过程中均未货币结算,也不通过会计账簿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只需依据实际收取的“预收账款”缴纳营业税,形成又一个财税漏洞。
富华大厦在项目运行过程中曾出现不测。1993年,为应对房地产泡沫而出台的“国16条”,其中11条针对金融领域,要求银行不许经营房地产项目,且严格紧缩房地产贷款。在此背景下,另四家股东集体退出富华大厦项目,王福生拆借1.5亿元借道外资平台控制了大部分股权。
因缘际会,王福生由此受益不菲,1996年开盘的富华大厦赶在北京房地产低潮之前卖了个好价钱。
虚增建设成本
富华大厦之后,王福生注册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天富),运作美惠大厦项目。同北京富华一样,北京天富亦是一家合资公司。
1995 年3月,北京天富与北京市房管局签订协议,受让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外潘家坡地区13200平方米国有土地,协议转让价为5100万元。
同年4月,北京天富与北京鑫开元电子显示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鑫开元)签订《联建协议》,约定北京天富出资,北京鑫开元出让位于东城区东中街58号的6900平方米土地,合作开发潘家坡小区项目(即美惠大厦)。房屋建成后鑫开元获得2000平方米办公用房和550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费。
上述两块土地相连,美惠大厦的土地面积大增。不仅如此,经过运作,1998年8月和2004年11月,美惠大厦两次变更土地转让合同与建筑规模,建筑面积最终跃升为76059.67平方米。
美惠大厦本是王福生得意之笔。但2007年6月始,美惠大厦业委会就项目公摊面积不明等相关问题向中央纪委发出举报信。北京天富在项目开发中的问题引发注意,后来成为王福生案发诱因之一。
2009年6月15日上午,因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天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原总会计师张秀珍和财务人员郭先辉位列北京东城区法院被告席。
检方指控,王的公司虚增建设成本,将1.3亿元工程造价申报为2.3亿元,偷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577余万元。据其家人称,北京市国税局决定处罚以滞纳金3000余万以及两倍罚金5000余万元。目前,尚余罚金约2300万元未缴。
据王福生家人称,为缴纳相关款项,其家族众多资产包括住房、汽车皆被拍卖,其认为税务机关的罚款数额过高。
中央财经大学刘桓教授认为,目前税务机关对偷税的罚款范围为0.5倍到5倍,罚则细节过于粗糙,现实中常常沦为讨价还价的工具,对其进行量化将是下一步税制改革重点。
交游税务官员
王福生曾极大获益于偷逃税款,最终亦跌落于此。当其与税务官员应酬往来、利益勾连时,坏账可核、滞纳金可免、虚假发票可开;而一旦身陷囹圄,则皆成罪证。
王福生第三个房地产项目“金晖嘉园”与此前项目为同一模式。2000年,王福生成立新美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新美公司)与首钢集团谈妥北京西直门附近一块地,开发“金晖嘉园”。首钢宾馆开发公司提供“三通一平”的土地,获得4万平方米的商业物业(实际交付5万平方米)。
此项目合同总造价为3.1亿元,其中2.7亿元是拆迁费,因首钢无法开出发票,新美公司在核算时无法将这部分列为成本,试图通过税务代理公司避税。
这时,北京市崇文区地税局原副局长朱凤珍出场。其向王福生推荐了胞妹朱凤梅,后者经营的中瑞慧智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中瑞慧智)与王福生签订税务代理合同,每年代理费30万元。
2004年3月,朱凤梅欲购置一套房产,由朱凤珍出面向王福生借款100万元。同年12月底,该笔借款被转为中瑞慧智与新美公司之间的税务顾问费冲抵。此100万元后被法院认定为受贿款。
王福生与朱凤珍相识于10年前。据司法材料,2000年,北京市地税局涉外分局稽查所出具报告称,北京富华应补缴营业税258万元,并应加收税款滞纳金229万余元。王福生找到时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副局长的朱凤珍,在后者帮忙下,由该局另一名副局长陈侠操办,这笔229万余元的滞纳金被免交。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补缴营业税时需缴纳滞纳金,且北京富华并不符合免除条件,而免除滞纳金亦超过北京市地税局涉外分局的权限。但据陈侠笔录,很多企业“因确有困难,或局里有人说情”而被违规免除滞纳金。
此后,朱凤珍与王福生来往应酬,逐渐熟稔。2001年10月,朱凤珍的儿子出国留学,王福生让自己的公司代为支付签证代理费用1.6万元。
2010年3月,宣武区人民法院认定朱凤珍受贿101.6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5月21日,北京市一中院维持原判。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案发亦源于“金晖嘉园”,其年长王福生一岁多,两人的交情可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初,朱志刚曾为王福生介绍企业界人士。其女以每平方米5000元购买此楼盘298平方米房屋一套,而当时市价为每平方米约8000元,以此推论,差价约为百万元。
自金晖嘉园之后,王福生在房地产市场再无作为。一方面,“以房换地”被明令禁止,“招拍挂”制度的推行使得土地储备部门垄断了土地转让市场;另一方面,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渐少,其屡战屡胜的模式风光不再。
此后,王福生利用1999年成立的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为平台,整合天富、富华和新美的资源,成立“新富系”,一度活跃于证券市场。
王福生至今未出现在法庭上。据其家人介绍,王福生四弟的汽车修理厂因账户长期被冻结而倒闭,其妻子闫晶、妹夫孙伟光出逃在外。而王福生被拘至今已近三载,其家人未获见一面。
本刊记者郑猛对此文亦有贡献
2009年年底,王福生已被起诉至北京市二中院,但搁置至今。据其家人介绍,检方指控其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和单位行贿罪,涉案事实包括在开发富华大厦、美惠大厦过程中涉嫌逃避缴纳巨额税款,此外涉嫌向数名税务官员行贿。
王福生的发家史切合北京市房地产业1993年至2003年数次转折节点,并于2007年跻身“胡润中国富豪榜”第351位。暴富之外,王福生与朱志刚、朱凤珍等财税官员的交往史,则显现出中国财税制度的善变和疏漏,易于官商勾结上下其手。早在2007年8月,王福生即遭北京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案调查因朱志刚而始,最终指向其房地产项目逃税及行贿税务官员等问题。
就司法机关指认的事实而言,王福生旗下的房地产项目确有逃税之事实;但考之以具体商业环境和税制背景,其行为颇为普遍且在业内潜行多年,关乎制度积弊。
逃税“合资平台”
1951年12月出生的王福生祖籍东北,自幼在北京长大。其于1984年毕业于沈阳建筑大学工民建施工管理专业,早年任职于中建一局,后以专业之长下海经商,经营一家装修公司。
上世纪90年代初,王福生在装修公司被收购后成立一家建设公司,开始涉足房地产项目。1993年,其联合中国工商银行房屋开发公司和北京市电信总公司等四家股东,投资1亿元成立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富华)。
随后,北京富华与位于北京东二环路边的一家国有袜厂达成协议:袜厂将其所占土地转让用以开发富华大厦。作为补偿,北京富华提供1.5万平米商业建筑,负责居民拆迁安置事宜,并为工厂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支付600万元。
在操作此项目时,贯穿王福生房地产开发生涯的运作模式逐渐成型:通过自身控制或关联的外资企业,和国内公司成立合资企业;以合资公司为平台,利用人脉关系撬动国有工厂土地,“以房换地”操作房地产项目。
这种运作模式充分利用了当时财税制度的漏隙。2007年之前,包括合资企业在内的“三资企业”享有种种超越国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一个税收“洼地”。典型的如“两免三减”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同时,其从国外进口设备等亦享有减免关税的优惠。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介绍,尽管房地产开发不在税收减免之列,但由于地方政府欲求招商引资政绩,合资企业往往巧立名目,以市政建设、基础设施、危旧房改造等名义立项,地方政府亦给予其包括税收减免在内的种种优待。
设立合资企业好处还包括,与国外企业的交易频繁且不利于税务机关清查。王福生被控罪名之一即与此相关。
2003年,北京富华向税务部门递交申请称,因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其泰国代理销售公司有约2.2亿元无法收回,形成坏账。就此,北京市国税局向泰国发出协查函,但直到2006年9月才得到协查结果,表明北京富华与上述泰国公司并无业务往来。
据王福生家人称,在此案中,北京富华被认定偷税1.46亿元,应缴滞纳金7000余万元,被处以两倍罚金2.9亿余元。据其介绍,目前,北京富华已缴齐税金和滞纳金,但仍差约2.5亿元罚金未交。
除王福生,此案其他涉案人员已审定获罪。2008年2月,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判决认定,北京富华为顺利通过2.2亿元坏账的初审,其财务部经理费一群于2004年4月向北京市国税局涉外分局第二税务所原所长杨泽军和税务专员高昆仑行贿人民币50万元。
据法院判决,北京富华被处罚金20万元,费一群获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此案由北京富华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2008年4月终审维持原判。
“以房换地”模式不仅土地出让金低廉,而且亦能规避税收。房地产开发商与土地所有人在房屋与土地互换过程中均未货币结算,也不通过会计账簿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只需依据实际收取的“预收账款”缴纳营业税,形成又一个财税漏洞。
富华大厦在项目运行过程中曾出现不测。1993年,为应对房地产泡沫而出台的“国16条”,其中11条针对金融领域,要求银行不许经营房地产项目,且严格紧缩房地产贷款。在此背景下,另四家股东集体退出富华大厦项目,王福生拆借1.5亿元借道外资平台控制了大部分股权。
因缘际会,王福生由此受益不菲,1996年开盘的富华大厦赶在北京房地产低潮之前卖了个好价钱。
虚增建设成本
富华大厦之后,王福生注册北京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天富),运作美惠大厦项目。同北京富华一样,北京天富亦是一家合资公司。
1995 年3月,北京天富与北京市房管局签订协议,受让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外潘家坡地区13200平方米国有土地,协议转让价为5100万元。
同年4月,北京天富与北京鑫开元电子显示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鑫开元)签订《联建协议》,约定北京天富出资,北京鑫开元出让位于东城区东中街58号的6900平方米土地,合作开发潘家坡小区项目(即美惠大厦)。房屋建成后鑫开元获得2000平方米办公用房和550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费。
上述两块土地相连,美惠大厦的土地面积大增。不仅如此,经过运作,1998年8月和2004年11月,美惠大厦两次变更土地转让合同与建筑规模,建筑面积最终跃升为76059.67平方米。
美惠大厦本是王福生得意之笔。但2007年6月始,美惠大厦业委会就项目公摊面积不明等相关问题向中央纪委发出举报信。北京天富在项目开发中的问题引发注意,后来成为王福生案发诱因之一。
2009年6月15日上午,因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天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原总会计师张秀珍和财务人员郭先辉位列北京东城区法院被告席。
检方指控,王的公司虚增建设成本,将1.3亿元工程造价申报为2.3亿元,偷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577余万元。据其家人称,北京市国税局决定处罚以滞纳金3000余万以及两倍罚金5000余万元。目前,尚余罚金约2300万元未缴。
据王福生家人称,为缴纳相关款项,其家族众多资产包括住房、汽车皆被拍卖,其认为税务机关的罚款数额过高。
中央财经大学刘桓教授认为,目前税务机关对偷税的罚款范围为0.5倍到5倍,罚则细节过于粗糙,现实中常常沦为讨价还价的工具,对其进行量化将是下一步税制改革重点。
交游税务官员
王福生曾极大获益于偷逃税款,最终亦跌落于此。当其与税务官员应酬往来、利益勾连时,坏账可核、滞纳金可免、虚假发票可开;而一旦身陷囹圄,则皆成罪证。
王福生第三个房地产项目“金晖嘉园”与此前项目为同一模式。2000年,王福生成立新美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新美公司)与首钢集团谈妥北京西直门附近一块地,开发“金晖嘉园”。首钢宾馆开发公司提供“三通一平”的土地,获得4万平方米的商业物业(实际交付5万平方米)。
此项目合同总造价为3.1亿元,其中2.7亿元是拆迁费,因首钢无法开出发票,新美公司在核算时无法将这部分列为成本,试图通过税务代理公司避税。
这时,北京市崇文区地税局原副局长朱凤珍出场。其向王福生推荐了胞妹朱凤梅,后者经营的中瑞慧智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中瑞慧智)与王福生签订税务代理合同,每年代理费30万元。
2004年3月,朱凤梅欲购置一套房产,由朱凤珍出面向王福生借款100万元。同年12月底,该笔借款被转为中瑞慧智与新美公司之间的税务顾问费冲抵。此100万元后被法院认定为受贿款。
王福生与朱凤珍相识于10年前。据司法材料,2000年,北京市地税局涉外分局稽查所出具报告称,北京富华应补缴营业税258万元,并应加收税款滞纳金229万余元。王福生找到时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副局长的朱凤珍,在后者帮忙下,由该局另一名副局长陈侠操办,这笔229万余元的滞纳金被免交。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补缴营业税时需缴纳滞纳金,且北京富华并不符合免除条件,而免除滞纳金亦超过北京市地税局涉外分局的权限。但据陈侠笔录,很多企业“因确有困难,或局里有人说情”而被违规免除滞纳金。
此后,朱凤珍与王福生来往应酬,逐渐熟稔。2001年10月,朱凤珍的儿子出国留学,王福生让自己的公司代为支付签证代理费用1.6万元。
2010年3月,宣武区人民法院认定朱凤珍受贿101.6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5月21日,北京市一中院维持原判。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案发亦源于“金晖嘉园”,其年长王福生一岁多,两人的交情可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初,朱志刚曾为王福生介绍企业界人士。其女以每平方米5000元购买此楼盘298平方米房屋一套,而当时市价为每平方米约8000元,以此推论,差价约为百万元。
自金晖嘉园之后,王福生在房地产市场再无作为。一方面,“以房换地”被明令禁止,“招拍挂”制度的推行使得土地储备部门垄断了土地转让市场;另一方面,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渐少,其屡战屡胜的模式风光不再。
此后,王福生利用1999年成立的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为平台,整合天富、富华和新美的资源,成立“新富系”,一度活跃于证券市场。
王福生至今未出现在法庭上。据其家人介绍,王福生四弟的汽车修理厂因账户长期被冻结而倒闭,其妻子闫晶、妹夫孙伟光出逃在外。而王福生被拘至今已近三载,其家人未获见一面。
本刊记者郑猛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