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则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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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行政法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实现对公权力约束,对私权利进行救济,通过有效的方式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法效力的发挥,其程序的正当性必不可少,正当程序也是保证行政法正义的重要力量,其具有自身的价值。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正当程序”也获得了相应的发展,其所秉持的原则在原有基础上需要做到相应发展,但是更应当坚持核心内容,切实保障人民权益。基于此,本文对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则进行研究,以期产生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 行政法规 正当程序 原则应用 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70
  正當程序原则最初萌芽于英国古代时期,在英国《自由大宪章》中首先得到体现,自由民的权利在《自由大宪章》中的表述是这样的,如果没有依法经过同级贵族裁判,或者国家法律的判决,任何自由民都不能被逮捕,监禁,剥夺法律赋予其应有的保护权或加以任何其它方式损害。“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实际上就是正当法律程序的雏形;而后,“正当程序”就是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的某次宪法会议上提出的,该条款这样规定,任何人的权利都应该得到保证,除非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正当程序原则,发展到至今,已经成为世界多个国家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目前,正当程序原则已经悄悄走进我国司法实践中,推动我国行政法治逐渐走上现代化、正规化道路。
  一、正当程序的内涵解读
  (一)正当程序发展历程简述
  正当程序,又称为正当法律程度,后者相比较前者,更显的通俗易懂,它起源于古代英国的自由正义原则,逐渐发展成为美国宪法的核心理念,正当程序条款作为一项重要宪法原则在美国宪政史上发挥重大作用离不开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充分运用又与正当程序条款息息相关,自从1787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以来,自美国的不同历史时期,正当法律程序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当程序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全世界范围内行政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同时,正当程序也正在逐渐渗透进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在行政法实践中逐渐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二)正当程序在英国、美国、中国的解读
  早在13世纪,英国颁布的《自由大宪章》中,其中一项条款明确指出,如果没有依法经过同级贵族裁判,或者国家法律的判决,任何自由民都不能被逮捕,监禁,剥夺法律其应有的保护权或加以任何其它方式损害。不难看出,在以上条款中已经出现“一切按照程序办事”的迹象。英国不断规范正当法律规范。最初,正当程序在英国出现了两项基本原则:一是要求辩诉双方都能听取对方的辩护;二是涉案人员均不能成为本案的法官,杜绝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但是,其发扬光大则是在美国宪政界。
  美国是真正将正当程序发扬光大,推向全世界,使得司法实践随之撼动的国家。在美国宪法多次修正案中,曾经多次出现“正当程序”这个字眼,这对于始终捍卫人类自由、平等,强调人权的美国人来说,并不陌生。《美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为正当法律程序的运行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依据。在美国宪法中,生动的体现出正当法律程序所要贯穿的两大原则:一是最终裁决一定要建立在对双方最低的公平标准上;二是法律的制定务必要成为个人实现公平、正义的“保护伞”,法律不应该成为个人或者组织的私权,否则法律无效。
  在我国,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被视为在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所制定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的标准,具体体现于行政权力的运行应当符合高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形式、步骤和时限,符合正当合理的操作规则,为人们实现一种最低限度的公平正义标准提供保证。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在中国具备以下特点:一是正当程序是不受法律法规约束的,是高于法律程序的,因为,一旦法律程序无法保证人们最低的公平正义标准,那么,该法律是无效的;二是正当的程序是获取合理结果的重要保证,必备的程序要素、步骤以及决策依据都是不可缺少的;三是正当程序的设计要最大化符合公平正义标准,起码要满足最低限度。
  二、正当程序的价值判断标准
  (一)有关正当程序的两大争议
  正当程序自打出现以来,就饱受争议,其争议的焦点无非就是:何为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设置要遵循何种价值判断标准?目前,针对争议的对象,社会上出现了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两大理论。程序工具主义理论认为,程序完全不同于实体,却与实体脱节十分严重,程序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用以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或手段,在此中理论下,程序的有效性根本上还是取决于实体法的有效性;而程序本位主义理论表示,不应当过于注重结果的有效性,反而法律程序的公正、合理的内在价值更为重要,只有当法律程序满足其内在价值的时候,那些受法律程序保护的人们才能得到公正、公平对待。无论是那种结论,其自身都带有一种无法弥补的弊端。
  (二)正当程序的价值判断标准
  单一的价值标准来判断正当程序必然会出现偏颇和误差,正当程序的价值判断标准应该满足多样性和综合性等特征。首先,正当程序要具备一定的工具性,但是并非必须像程序工具主义理论那样,夸大实体法的作用。首先,我们要意识到程序不是为程序而设立的,而是高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形式、步骤和时限的,程序运行的目的是查明实体法的事实,防止事实不清,需要注意的是,程序自身的瑕疵,也会影响到实体法的有效性;另外,正当程序也需要具备独立于实体法之外的内在价值,也就是说要始终满足人们最低的公平正义标准,保证人们基本的权益;增强参与人权利实现的自信心;其次,最大程度上,提高行政效率,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三)正当程序的内在价值
  作为实体法施行的重要途径,程序法具有一定的辅助性,这是其“外在”的价值。但是,如果说程序法,或者说正当程序仅仅依托于实体法而存在就显得过于狭隘。程序法除去依托于实体法所产生的价值之外,还具有自身的价值。其所具有的内在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正当程序为人格尊严的获得提供了重要途径,其是案件定性的重要根据和过程,是结果和内容产生的重要方式,只有程序正当,其结果才会正当,才能让当事人获得应有的尊严和尊敬。其次,通过程序的正当性,当事人可以亲自看到自己权利实现的过程,能够让不确定的担忧和忧虑逐渐转化成为一种确定的权利,并通过固定的结果将这种权利确定下来。最后,公正的程序能够让案件的诉讼过程更加高效,能够保证行政活动的高效执行。行政诉讼活动本身应当具有一定的高效性,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保证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够减少可能存在的腐败或者资源浪费环节。正当的程序则可以让行政诉讼具有连贯性和统一性,能够实现便民、公平、高效的目的。   三、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
  (一)行政公开
  行政公开,是正当程序设立的首要原则,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同时将相关的资料向行政客体公开,促使公众人员了解、监督并且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首先相关的行政主体要明确行政公开的内容,行政内容公开要始终本着“不侵犯国家、社会以及集体利益;不泄露国家机关机密;不违背上级国家机关指令”的“三不”原则,对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各种情况以及行政主体自身的情况都要公开,增强行政权力运行以及行政人员的透明性。另外,需要行政公开的目的,在于增强民众对行政事务的知情权,激发民众参与行政管理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打造“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百姓政府,树立起行政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防止腐败滋生。
  (二)主持者中立
  主持者,在程序中所应该扮演的角色是不偏不倚的,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少支持者对于控辩双方的态度带有太大的主观色彩。主持者中立原则就是要求主持者,在行政程序参与当事人之间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因为私事或者主观态度偏袒或者对某一方心存意见,让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享受公正、公平以及公开的待遇,在庭审决策中排除任何一种利益干扰。主持者中立是一项原则,同时,也是实现程序公平、公正以及合理化的重要要求。主持者中立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人员禁止担当主持者;二是与案件当事人有个人情感关系的人员不得担当主持者;三是主持者对于双方当事人不带有任何个人色彩。为了有效防止主持者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我国建立了主持者回避制度。
  (三)行政参与
  一提及到行政参与,我们都会想到行政参与的主体是谁?参与何种行政活动?行政参与的主体是指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些人有权参与到行政决策当中去,阐述自己观点的合理性,对于决策决定发挥影响作用。行政参与是民主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公民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表现形式。或许,当事人所阐述的观点差强人意,但是表达他们的观点是所有当事人基本的权利,通过行政参与,当事人将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让行政主体更好的了解当事人内心的强烈“呼声”,更好的缓解当事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矛盾,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当事人对于行政主体的心存怀疑和顾虑。
  (四)明确理由
  明确理由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任何一项案例,行政主体都要将结果公示、解释给相关的当事人,尤其在当行政主体的意见会对相关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的时候,要特别的将依据以及理由解释给当事人听。事实清楚、论证充分、逻辑严密是明确理由的三大基本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切忌不能通过暴力、甚至强权,强制当事人接受行政部门所做出的决策,而是要以理服人。其中,说明理由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决策之前,所收集、整理有力的事实依据;二是法律依据为当事人提供了铁证如山的证据;三是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最终结论是通过详细、严谨的逻辑论证过程来实现相互联系的。
  四、结语
  随着正当程序原则在全世界范围内司法界领域的影响程度的加深,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出现了许多正当程序的影子。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应用,大大推动了我国司法事业的公正、公平、公开以及透明。同时,为我国实现行政法治法规的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突破口。另外,正当程序的发展更加需要相关人员的努力,需要法律人士不断探究其实施的路径,让我国的正当程序获得更好的应用之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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