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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最早源于古罗马时期,其与民事诉讼相伴而生,两者有同样源远流长的历史。1883年,德国学者尤里斯·乌格尔查在论文集《刑事诉讼导论》中将举证责任的含义作了“实质上举证责任”(Materielle Beweislast)和诉讼上的举证责任(Prozessuale Beweislast)的划分。本文从分析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内涵及其分配规则入手,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就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