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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今年5月,杨某(男)和张某结婚,7月份在检查身体时,杨某发现张某已怀孕6个月,在杨某的再三追问下,张某承认婚前与前男友曾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杨某认为张某欺骗了他,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张某不同意。像这种情况,法院如何判决?
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上述法律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为在此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作了限制。
但法律对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
(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因此,如果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本案中,张某不是在婚后,而是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因此,杨某提出离婚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上述法律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为在此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作了限制。
但法律对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
(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因此,如果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本案中,张某不是在婚后,而是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因此,杨某提出离婚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